高宏銘/棒球場上的單挑風雲 被害人可以提告嗎?

2017年06月13日 08:00

▲美國大聯盟,棒球,球員(圖/視覺中國CFP)

▲基於自身意願同意參與運動競技,就是承諾願意接受可能因而帶來的受傷結果,即使受傷了,造成傷害的一方也不會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圖/視覺中國CFP)

2017年5月30日在美國大聯盟球場上爆發激烈衝突,華盛頓國民隊的哈波在八局上被舊金山巨人隊投手史崔克藍以時速157公里的火球命中臀部,哈波馬上衝上投手丘前,一拳打在史崔克藍臉上,隨即引起兩隊球員紛紛上前聚集,之後哈波和史崔克藍也都被大聯盟官方分別處以禁賽4場和6場的處罰。

棒球場上甚至運動場上的衝突都是難免,例如前一陣子NBA季後賽的西區決賽中,聖安東尼奧馬刺隊的明星球員雷納德在球場上就因為採到金州勇士隊帕楚里亞的腳,導致扭傷因而退場並無法繼續出賽,帕楚利亞就被許多球評和球迷批評是故意出腳造成雷納德受傷。

但是大家有無想過這些球場上動作所造成的傷勢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當然,傷害罪(含過失傷害罪)在我國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當然行為人也不會受到追究。但假設被害人提出告訴,行為人是否就一定要負刑事責任呢?

運動競技往往伴隨受傷的可能性,例如前一陣子火紅的《我和我的冠軍女兒》電影中就是在描述摔角選手的養成和生活,而摔角這種運動,基本上就是會造成比賽雙方的受傷。可是大多數的人似乎都不會去追究在場上造成對手受傷的摔角選手可能構成的傷害罪,這是因為即使在摔角此類運動競技場上造成對手受傷,也會認為此種受傷是得到對手的承諾(通常是默示的承諾),所以符合「得被害人承諾」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會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更進一步來說,這就是一種「容許風險」的概念。

簡單說,只要是基於自身意願同意參與運動競技,就是承諾願意接受可能因而帶來的受傷結果,所以即使真的受傷了,造成傷害的一方也不會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

回到一開始講到的哈波和史崔克藍的例子,哈波被157公里火球擊中臀部,想必一定是受傷了(時速157公里耶!理組的可以算一下動能),畢竟哈波再強也是血肉之軀。不過既然棒球就是投手朝打者丟球,所以打者本來就可預期可能會被投手投出的球打到,所以現在雖然哈波還真的被史崔克藍的火球擊中而受傷,應該要認為此一受傷結果是得到哈波的承諾,因此史崔克藍不應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

可是哈波一時火大,衝上前去打史崔克藍一拳,這就不一樣了,畢竟雖然是打棒球,但大家應該不會預期到在棒球場上會被球員直接正拳攻擊,因此如果史崔克藍受傷了,認真追究起來,哈波是很有可能構成傷害罪的。

如果在運動競技規則內所發生的傷害結果,應該都會認為符合「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所以不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可是如果是逾越運動競技規則而造成他人受傷,就可能要承擔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的刑責

▲NBA美國職籃,籃球,籃球員,運動(圖/視覺中國CFP)

▲若防守時出腳的位置侵犯了對方球員的空間造成受傷,是有可能違反籃球規則而無法主張「得被害人承諾」以阻卻違法,有可能成立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圖/視覺中國CFP)

再來看雷納德和帕楚里亞的例子,按照籃球比賽規則,防守球員必須遵循「圓柱體規則」和「垂直原則」(NBA的規範可能有不同的描述),也就是不可過度侵犯進攻球員的空間,因此如果帕楚里亞真的在防守時出腳的位置侵犯了雷納德的空間造成雷納德受傷,是有可能因為違反籃球規則而無法主張「得被害人承諾」以阻卻違法,所以是有可能成立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

不過運動競技之所以好看,之所以讓人熱情沸騰,不就是因為場上的激情嗎?如果少了出乎預期的衝突和肢體碰撞,這樣的比賽似乎也索然無味呀!附帶一提,在運動場上,最令人難忘的肢體衝突,可能就是2006世界杯足球賽決賽,席丹用「鐵頭功」的那一撞,偉大的足球員席丹以紅牌結束傳奇的球員生涯。或許就是這樣,運動競技才如此地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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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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