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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169名學生疑似食物中毒 檢體結果1週後出爐

花蓮縣衞生局採取食物檢體送驗,結果將於1週後出爐。(圖/花蓮縣衛生局提供)

花蓮縣衞生局採取食物檢體送驗,結果將於1週後出爐。(圖/花蓮縣衛生局提供)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縣衛生局8日晚間8點接獲通報,本縣太昌國小、吉安國小及自強國中共169名學生就醫,有嘔吐等疑似食品中毒症狀,衛生局立即派員至供餐學校廚房稽查環境衛生,並於供餐及受餐學校抽取食餘檢體,檢驗結果將於一週後出爐。

花蓮縣衛生局106年6月8日晚間起陸續接獲慈濟醫院、門諾醫院、部立花蓮醫院、國軍花蓮醫院通報,本縣太昌國小、吉安國小及自強國中陸續有169名學生就醫,發生嘔吐等疑似食品中毒症狀,衛生局立即派員至醫院辦理疫調,經查兩家學校之共同供餐學校為太昌國小,本局於106年6月9日早上立即派員至太昌國小廚房稽查環境衛生,並抽驗當天食餘檢體,檢驗結果將於一週後出爐。

花蓮縣衛生局表示時序入夏炎熱悶濕,團膳業者應落實「調理時手部要清潔、食材要新鮮、要生熟食分開、調理時要徹底加熱、食材要低溫保存」等食品中毒防制五要原則,且業者送餐車輛應保持清潔、桶餐熱存溫度應保持60℃以上。

花蓮縣衛生局同時呼籲學校須落實衛生教育,校園師生用餐前應落實「濕、搓、沖、捧、擦」洗手五步驟,桶餐等級食熟產品過時及隔餐勿食,若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應告知學生集中至醫院或診所就醫,醫療院所確診後會依據「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儘速通報衛生單位,以保障校園餐飲安全。

花蓮縣衛生局食品藥物及毒品防制科陳耀陽科長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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