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濫權檢察官 刀殂下的魚肉

▲檢察官握有強制處分權,與人民的基本權利切身相關,甚至對人權產生重大侵害。(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報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討論「檢察官濫權起訴」之議題,就起訴審查、再議及交付審判等制度進行廣泛討論。會中決議,除了強化起訴審查制度,當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時,法院得不通知補正即逕行駁回檢察官之起訴外,也就不起訴處分之監督機制進行檢討,並認為現行之再議次數、上級檢察官發回續行偵查、上級檢察官命令起訴與法院之交付審判程序均有改善之必要。此外,就現行檢察機關中欠缺明文化的行政簽結制度,也決議予以明文化,以取得明確法律授權並杜絕檢察官之濫用。

本次會議之決議,凸顯出檢察機關長期受到社會詬病之濫權起訴問題,相當值得肯定!因為檢察機關身為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環,再加上檢察官握有強制處分權,與人民的基本權利切身相關,甚至有可能產生重大侵害,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觀感與信賴感,所以,在司法改革中,也不能忽視檢察機關的相關制度。

在筆者三十餘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中,不乏因檢察官濫權起訴而嚴重侵害當事人權利之案例。舉例言之,刑事告訴案件經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罪嫌不足」而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檢察官竟然認為不起訴處分中所援引之法院判決已經過時,不符合當前社會型態,為了讓法院有表示意見的機會,逕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款規定,「命令」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從此一案例中,即可一窺檢察機關的荒謬之處。首先,未實際進行偵查的高檢署檢察官,竟可在再議程序中,僅憑卷證資料即以一紙公文,命令實際在第一線進行偵查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次,高檢署檢察官命令起訴之理由並非罪證明確,而是為了讓法院有表示意見的機會,此舉無異於將人民當作白老鼠,強迫人民進入刑事訴訟以換取法院的最新意見。此一案例不僅彰顯出不起訴監督機制完全無法發揮功效,更讓再議制度淪為檢察機關濫權起訴之工具。

除此之外,在再議制度中,檢察機關基於偵查不公開之鐵律,告訴人或被告之律師完全無法檢閱卷證資料,再議制度如何發揮應有之功能?再者,縱使上級檢察官發回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告訴人與被告也僅收到一紙「發回續偵」的書面通知,對於發回理由或偵查事項毫無所悉,選任辯護人又如何能夠有效地進行舉證或實質辯護?

檢察機關一方面以強制處分權為矛,藉此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又以偵查不公開為盾,讓社會大眾無法探知檢察機關之所做所為;再加上濫權起訴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往往讓人民負擔訟累,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檢察機關之觀感不佳,對於檢察機關之處分亦難以信服。筆者謹以自身的執業經驗,呼籲法務部正視上述檢察機關的弊病並盡速檢討改進,以期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並達到蔡總統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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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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