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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鯊魚鰭不離身」規定 金○祥漁船被依法函送

安檢人員在金○祥漁船進港後,發現艙內水鯊之魚鰭已割除分裝處理,明顯違反「鯊魚鰭不離身」規定。(圖/第一三海岸巡防總隊提供 下同)

記者王兆麟/台東報導

海巡署第一三海岸巡防總隊新港安檢所29日實施漁船進港安檢檢查時,發現東港籍金○祥漁船捕獲水鯊但卻違反漁業署公告之「鯊魚鰭不離身」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實施船艙檢查後,確定抵觸相關法令,依法將事證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安檢人員在金○祥漁船進港後,發現艙內水鯊之魚鰭已割除並分裝處理,明顯已違反「鯊魚鰭不離身」規定,經所長帶班檢查並秤重後,鯊魚鰭計15.22公斤、鯊魚身103.58公斤,本案依違反漁業法實施函送。

  

第一三岸巡總隊呼籲,為保育生態,民眾若發現任何不法,可撥打海巡免費服務專線「118」,大隊將立即派員處理及服務。

「鯊魚鰭不離身」緣由:(資料來源:漁業署)

鯊魚為海洋生態系中頂端掠食者,能維護海洋食物鏈的自然平衡,在海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目前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對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採取禁捕相關資源較少之鯊魚物種,及鯊魚漁獲物於卸載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之重量比例(簡稱鰭身比)不得大於5%等措施,惟「鰭身比不得大於5%」措施,因仍存有割鰭棄身及無法永續利用鯊魚資源之疑慮,故包括美國、哥斯大黎加、巴拿馬、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智利等國已率先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

此外,帛琉、密克羅尼西亞、馬紹爾及美屬北馬里亞納群島及關島等國家或地區,已設立鯊魚保護區,禁止捕獲、持有及出售鯊魚漁獲物,另美國及加拿大亦有相關州或城市通過禁止出售、交易和持有魚翅法案。面對國際對鯊魚資源保育議題已高度重視,倘不儘早採取「鯊魚鰭不離身」等有效之鯊魚保育管理措施,有可能導致全面禁捕鯊魚之危機。

我國為漁業國家,致力鯊魚資源保育,但仍有國際媒體報導我國為全球濫捕鯊魚之幕後幫兇,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將可避免我國漁船遭國際污名化,有效因應國際保育鯊魚風潮,並藉由較嚴格之管理措施,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維護業者作業權益。

請支持「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已於101年1月19日訂定發佈,並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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