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精神障礙者能不能判死 兩公約是免死金牌?

▲精神障礙者犯了殺人罪是否應該判死,還是要回歸到是否是「最嚴重犯罪」及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來判斷。(圖/視覺中國CFP)

繼龔重安案件後,法院再度對於殺害小燈泡的被告王景玉,作出免予死刑的判決。判決理由指出,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雖然犯罪手段兇殘,屬於得科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犯後並無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但依據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解釋意旨,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所以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一出爐,各界撻伐紛至沓來,到底兩公約是免死金牌還是替罪羔羊?

中華民國過去仍為聯合國會員國時,雖曾簽屬兩公約,因1973年退出聯合國,無法完成兩公約的生效程序,但2009年我國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依該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因此,兩公約的內容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都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然而仔細審閱兩公約規定的內容,公政公約第6條第5項只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及孕婦犯罪,不得判處死刑,並未包括精神障礙者。同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屬最嚴重犯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從條約文義解釋,公政公約並未規定締約國「必須」廢除死刑,而是規定尚未廢除死刑者,締約國只能對「最嚴重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判處死刑。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也承認締約國並無義務廢除死刑,只有1989年的「公政公約第二任擇廢死議定書」(Second Optional Protocol)規定加入的國家才有廢死義務,但台灣並未加入。而最高法院亦有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指出2005/59決議第7項「敦促」(urge)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國家,不對患有精神或智力殘障的人判處死刑或對此種人加以處決,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所轄的「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現已改為Human Rights Council人權理事會)所作成之決議,但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應參照其解釋的單位,卻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兩者並非同一機構,並無實質拘束力。況且,「敦促」也沒有強制遵守的效力。

至於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檢視其他國家人權施行情形後所作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之解釋意旨,及我國自行邀請國際人權專家所作的102國家人權報告第57點指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之人不應被判處和/或執行死刑」,也都只是建議性質,並無強制拘束力。此外,2014年12月3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3條,雖也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2項「不得對任何人施以殘忍、不人道之酷刑」之規定及監督機關之解釋規定為同具國內法之效力,但也無法導出對於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就是屬於殘忍、不人道之酷刑。所以,就現行國際公約及相關委員會解釋內容來看,並無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的強制規定。何況,縱使加入兩公約的國家,對於兩公約的條文內容也都採取若干保留,我國透過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容當作具有內國法效力,也沒有必要全盤接受兩公約的內容。因此,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當作精神障礙者的免死金牌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殺害小燈泡的被告王景玉,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法院依據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解釋,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只判處無期徒刑。

精神障礙的分類極為複雜,如精神官能症(neurosis disorer),是屬於症狀較精神病為輕微,常見疾病包括:輕鬱症、廣泛性焦慮疾患、強迫症、恐慌症、畏懼症、創傷後壓力疾患,主要症狀有焦慮及精神衰弱,但並不會產生幻覺(hallucination)或妄想(delusion)等症狀,對現實之感覺及判斷尚稱完好,並無大障礙,僅多在辨識能力明顯降低。而精神病(psychosis),如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躁鬱症及重鬱症,會呈現思考、情感、知覺等嚴重障礙;行動多與現實生活脫節,且有明顯之幻覺、幻聽(auditory hallucination)、幻想等症狀,並且不會認為自己有疾病需要治療。刑法既採責任主義,以責任能力有無來決定刑罰輕重,若有精神障礙者就不能判處死刑,輕度憂鬱症也是精神障礙,得了輕度憂鬱症就可以殺人免死,社會大眾能接受嗎?因此,精神障礙者犯了殺人罪是否應該判處死刑,還是要回歸到殺人罪是否就是「最嚴重犯罪」及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這兩點來作判斷,較為合理,僅以精神障礙作為免死的理由,欠缺說服力。

兩公約納入內國法適用已有數年,法官依據條文各自推敲、解讀的結果,已經產生極大的分歧,立法政策上應該明確表示是否廢死,俾法官裁判有所遵循,否則法官為了不判決死刑,找盡各種人民不能接受的理由,兩公約成為不判決死刑的替罪羔羊,只是徒然消耗司法的形象與威信,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一開始就排除廢死爭議的討論,著實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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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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