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列7大違憲之處要求釋憲 黨產會:尊重大法官

▲監委要求對黨產條例提出釋憲,黨產會回應「尊重大法官決定」。(圖/資料照)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對不當黨產條例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條例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調查報告於內政委員會通過後,送交院會,監察院並於14日院會中,通過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對此,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則表示,「尊重大法官的決定」。

根據仉桂美、劉德勳近80頁、總計超過8萬字的調查報告中,列舉不當黨產條例七大點違憲之虞,全文摘要如下:

一、黨產條例係以立法權授權行政高權,設置黨產會排除包含憲法以下各普通法適用,採用推定方式,對政黨財產為各項處分行為,已逾越德國就東德政黨黨產處理方式等各種轉型正義之方式,不符憲法第1條民主國及法治國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規定適用之政黨,實質上僅係規制特定政黨,乃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人民或團體之權利,以立法行使司法權力,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三、黨產條例第 3 條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違反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

四、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4 款規定,為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亦欠缺司法審查可能性,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五、黨產條例第 9 條規定使被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者,即受禁止處分規制,使人民權利無法經由向法院訴訟獲得適當回復,侵害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且該立法已侵犯司法權核心領域,違反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

六、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行使行政調查權之手段,並對違反調查協力義務者得命罰鍰處分,其規範內容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顯有牴觸。

七、黨產條例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設黨產會,不受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此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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