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正/憲法是保障人民,還是為政府圍事?

▲台灣的大法官釋憲程序嚴苛且冗長,憲法淪為政府的圍事工具。(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您知道嗎?台灣的政府和官員經常利用違憲的法令,剝奪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我們一直都是逆來順受,因為大多數人都認為憲法只是個裝飾品,並不實用,跟生活福祉也沒什麼關係。而憲法的運作方式在設計上確實也是出了大問題,所以這部憲法才一出世,就被蔣家父子閹割了半世紀之久!

政府經常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
舉一個政府常見的違憲例子,就可以看出我們的憲法在保護人民的人身自由方面,多麼地無能!在台灣,民眾常常會被警察無故攔車,進行大規模的酒測、盤查或臨檢,但是有多少人知道這是政府違憲的行為,除非危及大眾安全的非常狀況,例如附近出現帶武器的逃犯一般民衆若無犯法的徵兆,警察絕對不可以任意攔截人或車,從事臨檢、盤查、酒測等行為。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都禁止警察這種隨意行使公權力的違憲行為,但是我們幾乎每天都在忍受類似的違憲行為!

在台灣,警察經常封鎖各車道,對所有經過的人及車逐一進行酒測、盤查,甚至搜索。我們懷疑究竟有多少警察知道自己的長官為了創造業績,進行的酒測、盤查、臨檢已屬違憲行為?更嚴重地侵犯了憲法保障的人權?即使知道了,又有幾個警察在乎違不違憲?在另一方面,又有多少民眾會為了維護公民的憲法權利,敢在當下向警察提出抗議?如果有人因大法官的解釋,敢於拒絕警察的酒測和盤查,我保證他或她一定還會拿到一張拒絕酒測的9萬元罰單。如果想要撤銷這張違憲的罰單,不但要上法庭,除了自己要有辯才無礙的能力之外,還要剛好遇到一位既用心又帶種的法官,才可能成功。

依據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封道酒測已經違憲在先,拒絕酒測誠屬正當行為,這張罰單應屬無效(毒樹果實理論)。另外一個邏輯是:「我沒有喝酒,當然可以拒絕酒測,怎麼能給我罰單?除非警察能夠證明我有些酒意,而且拒絕酒測,才構成開立拒絕酒測罰單的理由。」法規根本不該要求民衆自己來證明自己的清白(無罪推定的原則)。民眾拒絕酒測就被開罰單應該是違憲的規定!

▲民衆若無犯法徵兆,警察不可任意攔截人或車,從事臨檢、盤查、酒測等行為。(圖/記者黃克翔攝)

政府帶頭違反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障
舉個常見的例子來說明,我們的政府每天都在做一些違憲的行為:例如政府付錢時,憑什麼就可以用低於市價的錢,徴收我們辛苦存錢買來的房地產。政府的錢比我們的大?還是政府是有牌照、有武力的流氓?但是政府收錢時,對於房地產的利得卻又採取市價(實價)的高課稅方式。這不是很矛盾嗎?

其實,這種人民與政府之間不對等的法令,不但違反正義的原則,也很明顯地違反了一般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即使是為了公眾的重大利益,歐美先進國家的政府還是會用市價來徵收私人財產。政府絕不能買低賣高,這就是實現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障!

我們也不該以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就具有正當性;正當性還是需要合乎憲法和正義的要求。一個法律合不合乎憲法和正義的要求?當然是不能用多數決來拍板定案。就像我們不能用一個經過多數決的法令,就去瓜分郭台銘的財富一樣,因為這個法令違反正義,也違反一般憲法對私人財產的保障。所以,在歐美國家常有法令被獨立的司法體系宣告違憲而失效。中國這一、二千年來,不斷強調長幼尊卑的儒家文化,讓我們多數成了順民,不敢與官鬥;不只很少人願意挑戰政府違憲的法令和行為,大部分人也相信憲法說的是一套,做的更是另一套。

憲法淪於政府的圍事工具
你、我也許都不懂憲法,但是從小到大,學校的老師都會告訴我們,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一切法規和行政命令都不可以違反憲法。對一般民眾而言,憲法的核心價值就是保障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民主制度。但是,台灣真的是一個憲政國家嗎?根據目前釋憲的運作方式,台灣根本不是一個「人民至上」的國家,而是一個繼承中國官僚統治文化的國家。官員處理大衆事務的方式仍然是基於優越的牧民心態,人民只是聽由官僚指揮的羊群。

雖然我們社會到處充滿著政府和官員違憲的行為,但是憲法卻説人民必須在成為實質受害者後,並且一定要用盡一切合法管道都無效之後,才具備資格去向大法官申請解釋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是否合憲?這樣的釋憲規定到底是民主國家,還是官僚統治的國家?更荒唐的是,法律被大法官確認違憲後,大法官還常給政府二年修正的緩衝期。例如,最近有女藝人為了某些工作費用,是否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加以扣除,經過多年努力,最近大法官終於認定相關的所得税法條文違憲,但給政府二年的修法期限。

既然違憲的法令就是無效,大法官怎能宣布已經違憲的法令繼續有效二年,而讓民眾的權利繼續受到傷害?這種處置方法在邏輯上根本不通,只會讓人笑掉大牙!我們大法官還搬了一大堆理論,貼心地為政府爭取修正的時間,卻從不會用「急急如律令」的態度,爭取民眾應有的憲法權利。我們這個憲法真的比神祇牌還沒用,大法官釋憲功能的程序設計,根本就是用來庇護政府和官員違憲的行為!

台灣法院沒有違憲審判權
英美法系的國家則完全不同,人民可以在法規或行政命令剛剛出爐,尚未出現受害者時,就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違憲訢訟,及早強迫法院裁定是否違憲。雖然違憲的判決也需三審定讞,但是地方法官也有權即時發出禁制令(injunction),暫時凍結政府違憲的法規和行政命令,避免人民權利受到立即的傷害。換句話說,英美法國家內各級法院和所有成千上百的法官都是違憲的審判者,也是憲法的捍衛者。這次美國總統川普才發出禁止回教7國民衆入境的行政命令,不出10天就被聯邦地方法官凍結了!

相比之下,台灣民眾必需經過多年的民、刑事訢訟過程,到了三審定讞後,當事人才有資格向大法官申請釋憲的補救。在行政方面的訴訟,行政上的受害人也很慘,首先必須向主管機關表達不服,才能向政府機關申請複查。複查沒過,就需執行,先繳納相關的稅、規費,甚至罰金;再經過二、三級的訴願程序後,才能到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再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不走完這個漫長過程,人民還沒有資格去申請釋憲。釋憲案申請後,還要再由大法官來決定是否接受這個申請案,最後才會由大法官判定政府機關是否違憲。

大法官釋憲程序是為了阻擋釋憲
在這過程中,民、刑事法庭和行政法院又常出現發回更審的判決,時間就拖得更長了。一、二十年的訴訟過程是常有的現象。即使事後受害的民眾可以申請國賠的救濟,但是還要再打國賠的訴訟。常常還沒等到釋憲結果或國賠,受害民眾的事業和財產早就化為雲煙了,甚至人命也沒了,這種程序的目的就是阻擋人民申請釋憲。台灣目前這種既嚴苛又漫長的釋憲程序,其實就是司法和行政一起霸凌人民的傑作!

全台灣只有15名大法官有權認定法令是否違憲,而且是在傷害已經到了生米煮成熟飯後,才有機會制止政府和官員所做的違憲行為。但是大法官從1946年立憲以來,至今已有70年了,總共只做出747號的釋憲。換句話說,一年平均只做出不到10件的解釋文。從大法官釋憲的歷史成果來看,獨立的高薪大法官和衙門裡的官員其實都是中國官僚文化的同路人,眼中最缺乏的就是捍衛人民的權利。說什麼古今中外合璧的五權憲法,其實根本就是行政權獨大的統治體制,因為司法根本沒有制衡行政權的作用!

這樣慢的大法官及這麼嚴苛的釋憲程序,早就該被台灣社會唾棄了吧!司改也該在這方面做些改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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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正,經濟學博士,曾任立委、金管會委員、民進黨副秘書長、及中研院、台大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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