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家棄子33年還回來找兒女要撫養費 法官沒讓她得逞

▲媽媽離家33年不聞不問,沒辦法賺錢就回來要撫養費。(圖/達志/示意圖)

生活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64歲彭姓婦人年輕時拋家棄子,但多年後她因為跌倒送醫被安置,又得了失智症,因此失去謀生能力,她竟把腦筋動到都已經成年的2名子女上,聲請每人每月各付她1萬元扶養費,不過法官認為她根本沒有盡到養育責任,不應如此要求,因此沒能如意。

據判決書,2兄妹說,「小時候她就拋棄我們,從沒養過我們、也沒見過她,對她印象很模糊」,孩子的父親也作證,妻子在民國73年子女3、4歲時,因為一次和他在吃飯時吵架,就拿了行李就離家,再也沒有回來,2個孩子都是他養大的,10幾年前辦離婚時也沒跟子女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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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彭婦自兒女年幼時起,就沒有盡扶養義務,若要他們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認為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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