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播出前要先送審 大法官裁定違憲即日起失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日本知名化粧品DHC在台公司民國99年在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刊登「DHC全效淨白防曬乳」廣告,被台北市衛生局以在台未先送審查為由開罰3萬元,該公司雖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判決敗訴,因此乃提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在6日做出第744號釋憲文,指化妝品廣告事前送審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自即日起失效。

現行「化妝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及30條規定,民眾在媒體或網路上刊登化妝品廣品,必須事先向各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也就是刊登化妝品廣告前要先送審通過,能上架播放刊登,日本知名化粧品DHC在台公司民國99年在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刊登「DHC全效淨白防曬乳」廣告因未事前送審,被台北市衛生局開罰3萬元,該公司雖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均遭判決敗訴,因此,該公司乃委任律師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化妝品廣告事前送審制度,大法官會議今日公佈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自即日起生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大法官會議則是在今日作出釋字744解釋文,認定化妝品廣告事前送審制度的規定,已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規範,即大法官對外公佈釋憲文之日起立即失效,所以,往後刊登一般化妝品及含藥廣告都不須再事先送審。另行政院會在去年9月,也已針對「化妝品衛生管理」修法,通過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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