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台灣司法,還有下個逃過錯判槍決的徐自強? 

2016年10月17日 11:08

▲纏訟20年更九審逆轉,徐自強無罪獲新生。

文/李復甸

纏訟二十一年多次被判死刑的徐自強案,經歷九次更審、五次非常上訴,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終於在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最後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徐自強無罪確定。這是我在監察委員任內所調查過的案件,從閻王爺面前討回命來的第三個死刑犯。

此外,非受到死刑判決送請最高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是調查報告提請司法院注意改善的案件也非少數,更還有六年任期中來不及調查的案件。如今的司法到底是怎麼了? 冤、錯、假案,竟有如此之多。

司法工作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絕對是良心志業,不能帶絲毫的私心與偏見。聽訟的是人,卻要扮演「神」的角色,要避免偏執,發現真實公正審理,就必須遵守訴訟法則。

刑事訴訟法要求檢察官與法官要遵守無罪推定,要求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但是,現今的審判中卻常有嚴懲「壞人」的情緒。

徐自強強盜案高院八更審,於101年3月12日收案,以電話紀錄通知律師林永頌、尤伯祥等律師至該院進行羈押訊問程序,辯護人隨即到庭,其後被告還押看守所,同年3月27日受命法官實施準備程序,辯護人亦到庭執行業務,並提出刑事委任書狀及調查證據書狀。

然該院卻於同月26日發指定辯護人通知書予該院公設辯護人擔任本案辯護,其後公設辯護人在同月30日調閱全卷,並至台北看守所接見被告徐自強,並分別於同年5月4日與5月7日審判程序時到庭但並未實施辯護,辯護人林永頌當庭表示異議,表示案件由三位辯護人辯護,並沒有中斷辯護或者阻礙法院進行訴訟,法院兩次審理庭,辯護人都配合。法院卻請了兩個公設辯護人去看守所接見徐自強,要他依照速審法認罪。

▲徐自強:感謝從不放棄的媽媽。

法院首先以小人之心,認為辯護律師會以程序杯葛訴訟。乃在被告已有三位辯護人之情形下,「預防性」指定公設辯護人擔任本案辯護。兩個公設辯護人去看守所接見徐自強,又要徐自強依照速審法認罪。

從這件案子在更八審的部分來看,法官與公設辯護人都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高院認為法律上屬於強制辯護之案件,縱經選任辯護人,卻常見到於審判期日未經請假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實踐程序正義,兼顧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達到速審之要求,於程序中除已有之辯護人外,仍另為指定公設辯護人,以利盡速終結案件。

法官顯然在審理之前,就對被告未存無罪推定之假設。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於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應維護被告之權益,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公設辯護人卻在徐自強無罪辯護的情況下,要他依照速審法認罪。顯然也對被告心存質疑。如此被告滿心委屈,即使如今被判無罪,還能對司法抱持信心嗎?

監院認為第八水利局長賴丁甫、南港展覽館王隆昌與江哲銘貪瀆弊案,法官均單以證人片面指證定罪。洪世緯與王淇政因陳女后豐大橋墜橋案,白晝履勘半夜案情。法院之判決均明顯偏頗,但拒絕給予救濟。類此案件,不知凡幾,監獄服刑人自然是冤氣沖天。

司法實務界都明白「一人在監,十人在途」,雖然牢裡蹲著一人,可是有十人在為他奔走喊冤。如此的「宣傳」效果,能讓司法威信不受折損嗎?

司法之所以受疵議,絕非平白無故、無中生有,法官與檢察官若不能謹守分際,依循法律做好自己份內之事,司法威信是不可能因陪審參審等花招而樹立的。法官該做的是公正客觀做成判斷,而不是汲汲乎將被告一律看作惡人,視如仇寇而加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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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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