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納《勞基法》爭議多? 官產學達成「4共識」

▲醫師納《勞基法》達4共識:准以合夥方式承擔醫療業務。(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衛福部計畫於2019年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引發諸多爭議。台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政策暨健康照護研究中心今(24)日邀請產、官、學、研專家代表與立委,共同討論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挑戰與因應措施,並獲得相當程度之共識,例如建議法律最好擬2個以上之方案,或者醫師除得以傳受僱方式職業外,也准許其以勞力合夥方式承擔醫療業務。

衛福部醫事司賴貞蘭科長在致詞時表示,入法時程已進入倒數,各級醫師勞動權益將審慎衡酌;立委陳宜民表示,國會內各黨團及勞動部對於醫師納入勞基法皆樂觀其成,俟衛福部規劃完成,立法院將會全力推動,早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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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人員從不同觀點分別提出建議,衛生勞動法專家羅傳賢教授表示,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問題需要過渡期處理,建議參照勞基法之精神,增訂特別法或於醫療法中增訂章較為適當。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簡嘉惠副院長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劉榮森理事長皆對此表示贊同,提到醫師的職務不適合直接全盤套用現行勞基法之規定。

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詹淳淇副秘書長提到,2013年立法院曾討論《醫療法》第59條與60條的修正草案,但修法範圍不夠大,也未取得各界共識;她認為受僱醫師本身就是勞工,自主性迥異於開業醫師,建議專法或專章要先有範本出來,才能據以進一步討論。

經過各方專家的意見交流,主持人陳再晉醫師歸結出4點,希望各界共同努力。其一為各界在共具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規定精神的共識下,分頭研擬法律增修草案,使後續討論能更為聚焦;其二則為醫師未來的執業方式能朝多元、彈性方向規劃,例如醫師除得以傳受僱方式職業外,也准許其以勞力合夥方式承擔醫療業務。另外,各界也要盡可能降低非必要的醫療需求,醫療機構經營者也要致力打造有效率的工作環境,使醫療從業人員由work hard轉為work 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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