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校長能否考核?教育部:董事會遴選的當然有權

▲高雄醫學大學。(圖/翻攝自高醫大官網)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一項「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在高雄醫學大學掀起了校方、董事會、學生三造紛爭。私校校長到底需不需要、能不能監督?教育部明確表示,校長是由董事會所遴選,董事會當然有考核權責。
 
根據高醫日前通過的「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董事會將對校長進行年度考核,並執行專案考核,若校長的成績是「待改善」,董事會得要求校長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或考核成績不通過,董事會得依《私校法》第32條第1項程序予以解聘。

有關這項監督考核辦法,高醫董事會強調,這是為了建構高醫永續發展,建立明確公平的考核制度,但校長劉景寬在回應上則是公開批評,這是重傷董事會與校方之互信、過度干預校務之運作、越線侵犯學術尊嚴,「實乃我國高等教育史上之罕見,不僅各國立大學從無先例、各醫學大學院校亦無此法」。
 
對此,教育部高教司司長李彥儀指出,以私校而言,校長是由董事會所遴選,所以董事會當然有考核權責,只是不能逾越現有的法令規範。
 
李彥儀也坦言,以高醫的校長考核辦法來看,多數項目都沒問題,但在解聘條件上已逾越《私立學校法》規範,教育部會再發文請董事會改善。
 
事實上,實際查詢各私校的制度,對於校長監督與考核一事,不少學校都有自訂相關辦法,例如,同樣擁有醫院的慈濟大學,以及實踐、東吳、南華等大學。
 
另外,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3條規定,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學校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代理之;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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