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不知胎記」遭法官打臉:偷情不是檢查身體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已婚李姓男子與施姓人妻不倫挨告,李翁以女方無法描繪他身體上的胎記、痣等特徵否認2人上床,不過,法官認為「男女偷情並非在檢查身體特徵」,民事部分判李應賠償30萬元。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李男(73歲)於103 年7月12、19日、同年10月10日與施女發生3次性關係,施女丈夫查看老婆手機通訊軟體LINE訊息的親密對話後,才發現老婆偷情,憤而提告。刑事部分,李男被判刑3個月確定,施女丈夫再提200萬元的民事求償。

李男、施女在LINE的親密對話包括:(以下為施女)「沒有跟你在一起,最近膀胱疼痛感也減少。我從來沒有痛過這麼久,也許這是上帝對我的警告」、「我現在有老公,我的尿道又較容易感染細菌,所以我的性生活還是單純一點的好而且我對我老公也會有罪惡感」;(以下為李男)「好吧只有求天助我」、「希望你把所有對話刪掉以免節外生枝」、「只要你健康我什麼都依你」。

不過,李男否認不倫,辯稱他左臀上方疤痕狹長,明顯凸出,背部有數顆紅點,左眉及右胸分別有肉瘤、左耳有深紅色胎記,右大腿有2個深色痔,但施女卻無法說出他身體上的特徵。

對此法官反駁,偷情男女並非在檢查對方身體特徵,如果發生性行為後不知道對方身體特徵,並不悖於常情;認定他破壞對方婚姻,導致施女丈夫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因此判賠3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