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祥裕/罪行重大 法官可排除教不教化的因素! 

2016年04月22日 13:28

▲鄭捷判死定讞,死者潘碧珠夫:司法還是有正義。(圖/記者季相儒攝)

文/何祥裕(資深媒體人)

鄭捷上午死刑定讞,最高法院的理由出爐,其中幾點均足以作為其他法官借鏡,更徹底釐清以往的一些謬誤。

1.如果罪證明確,縱使程序上的一些小瑕疵(與案件主軸無關),也不影響犯行的認定,過去有些法官會一直糾結在小細節,而導致案件審理時程延宕,甚至作為不斷發回的藉口。

2.醫院鑑定報告不會是刑法19條的唯一依據,行為時的責任能力,法官可以衡量所有證據做出決定,包括電磁紀錄、被告與目擊者陳述等,鑑定報告是事後所做,僅供參考。

3.不要老是用有教化可能來逃避死刑,再拿當庭道歉作為有教化可能的老梗,這次沒用了,要教化,是要被告還活著才有用,若罪行一定得死,就可以排除教不教化的因素了。

換句話說,如果惡性重大必死無疑,法官其實是可以忽略被告不管是寫信道歉、當庭下跪等,被告要做這些動作,心中想的應該是在有生之年為被告做點補償,不是拿來博得法官同情。

▲第43名待槍決死囚!鄭捷殺4命「判死定讞」。(圖/記者孫曜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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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這點真的是有釐清到一些謬誤,我國刑法是依據憲法所制定,不是兩公約,法官當然有權判死,更何況兩公約的最嚴重罪行,4死應該夠吧,還是要像挪威那個殺了77人的殺人魔一樣?

5.「法院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法院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法院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很重要,所以講三遍。

希望台灣不要再發生這種濫殺悲劇,民眾享受安全的居住環境,應該是基本權利。

●作者何祥裕,資深媒體人,原文刊於「何祥裕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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