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肯亞事件 宜將心比心同情被騙受害者  

▲肯亞案,陸委會主委夏立言:3天內組團赴中,爭取探視權。(圖/記者李毓康攝)

文/季節

肯亞事件爆發數日了,真相基本上都已大白,簡單整理一些重點如下:

1. 那23個臺灣人,不是在街上或商圈旅遊時,就莫名其妙被抓的,而是2014年底肯亞警方在火災現場附近,發現他們跟54名大陸人在一起,處所有著焚毀文件、詐騙劇本、疑似人頭帳戶資料、成員業績表、空白轉單、手寫詐騙草稿、4張經曼谷飛肯亞電子機票等物,且從肯亞機房撥打回大陸的電話數量非常高,幾可確定被害人多為大陸人士。恩,哪個去肯亞單純旅遊的臺灣人,會出現在這種場所?

2. 所謂無罪,是肯亞以違反當地「無照經營電信業」、「無照使用無線電信設備」起訴,而肯亞警方專業蒐證能力不足,故在肯亞宣判無罪。之所以先從這方面著手,是因為有個國際公約叫網路犯罪公約(Cyber-crime Convention),雖然肯亞並未簽署,沒有相關義務。而這方面不起訴後,由於受害人和加害人均非肯亞國民,故肯亞也懶得花錢關押這些人,送出乃成首選。

3. 但是電信方面犯罪不起訴、肯亞懶得再針對詐欺部分起訴,不能改變有民眾因為被這些人被騙,需要從肯亞以外的地方,藉由司法討回正義的需求。依照國際公法,肯亞是嫌犯犯罪行為發生所在地、大陸是受害者的國籍所屬地、我方則是嫌犯的母國,所以我們三方都可以主張有管轄權。

▲肯亞詐騙案誰來審判?海峽兩岸爭取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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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今天因為牽涉到大陸有些人神經會比較敏感,換個角度想,如果是日本人被這些臺灣人騙,日本政府因為肯亞沒有詐欺罪,又知道我國法官總是輕判也很少追回不法所得,於是要求將犯人引渡到日本,大家還會如此激憤反彈?2010年英國籍的林克穎,在我國撞死我國民眾,2012卻逃回英國,我國要求將他引渡回來,他卻以台灣牢獄狀況太差(有沒有蠻眼熟?)、若返台服刑恐遭牢中犯人威脅等為由,請英方不要。至今仍無法將他引渡回來。

5. 會有這樣的紛爭,關鍵之一在於我國法官常常對詐欺犯從輕判決,相較於不法所獲暴利,他們付出的代價根本不成比例,自然不易嚇阻,也使對岸不願意將人犯遣返我方。畢竟易地而處,如果是臺灣人一天到晚被大陸詐欺犯騙了一堆錢,結果大陸卻總是將這些詐欺犯從輕發落,也追不到甚麼錢回來。這樣子哪天臺灣親自逮到這些嫌犯時,還會願意交由大陸處理嗎?

6. 我很佩服呂秀蓮在面對此類事情就事論事的態度,5年前類似事件發生時,她就指出中國大陸的要求在國際法上是合理的。更點出我國總是容易從輕發落甚至開釋境外詐欺犯的關鍵:

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在國家領域外犯下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適用刑法;而普通詐欺罪的刑罰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這些人不是在我國境內犯案,很有可能因為沒有處以至少3年的徒刑,就不適用刑法,明明有罪行卻得以無罪開釋。解道(1)加重詐欺罪罰則(2)領域外犯罪適用刑法的最低年限降低。

7. 政治的存在,是服務人民,讓人民生活更好的,不該淪為彼此折磨仇恨的工具(宗教也是)。不分國籍、種族、意識形態,多將心比心,多替人著想,可以讓彼此都過更好。如果因為政治意識形態作祟坐視這世上的其他人民被騙大量的錢又追不回來, 顯然不符合當今我國社會關懷弱勢、追求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精神

●作者季節,臺大政治所碩士,原文刊於「季節臉書」,已獲作者授權刊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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