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數十倍立委年薪鉅額賄賂不手軟! 高院痛批林益世

林益世二審逆轉遭重判13年半,他表示非常失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在2010年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他沒貪汙,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判他7年4月徒刑;二審高院宣判大逆轉,認定他收賄,重判13年6月,對此林益世辯護律師表示,認知差距太遠,會再研擬上訴。

另外,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以及兩個舅舅一審通通無罪,不過,二審法官認為沈若蘭涉替林焚燒95萬美元,並將1200萬犯罪所得藏匿於住處水池,依刑法湮滅、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罪判5個月徒刑定讞,得易科罰金15萬元。

高等法院行政庭長周盈文昨天表示,「林益世先生所犯的上開兩罪,本院定應執行刑為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法官並痛批他身為參贊機要、位高權重的中央民意代表,卻不惜以撤換人事為藉口,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短時間內「獲取數十倍立委年薪的鉅額賄賂」。

林益世二審遭重判的關鍵在於,他擔任立委期間濫用職權,促成陳啟祥取得中聯合約並收受6300萬元費用,兩者有對價關係,因此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林的辯護律師羅秉成表示,林得知判決後沒有太大情緒起伏,但的確很失望。「這樣判決結果跟我們認知差距太遠,會跟當事人研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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