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一審定讞的冤案

▲刑案現場資料照,本圖非當事案件。(圖/記者楊佩琪攝)

文/江元慶

我們常聽到、看到「三審定讞」,有些不能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就稱為「二審定讞」。在司法實務上,檢察官起訴案件,被法官判決無罪後,連檢察官都不上訴的「一審定讞」並不多見。什麼原因會一審就定讞?

民國94年9月18日凌晨,花蓮市商校街發生一件槍擊案,男子「小黃」腹部中彈,急救後撿回一命。警方事後逮到三人──一隆、二煌、三勳。

警方查出這三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是:三勳和小黃有過節,他電召一隆、二煌去找被害人。案發當天,三勳和小黃大打一架後,一隆拿改造手槍朝小黃開槍,他扣下扳機時彈匣掉落,子彈沒有擊發。

二煌見狀,也掏出手槍分別朝小黃的頭、胸部開槍,但卡彈。他以槍柄攻擊小黃頭部,重新調整槍枝後連續扣擊,又卡彈;直到第三發子彈射出,小黃中槍倒地。

會如此詳細交代行兇過程,是因為一隆、二煌的槍枝會掉彈匣、會不斷卡彈,以常情判斷:他們的槍枝可能是改造手槍。

對於非法持有槍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區分兩種罪名:槍枝如果是改造的,則構成刑責相對較輕的持有改造手槍罪(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不是改造的,則觸犯刑責較重的持有槍械罪(5年以上,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令人詫異的是,經過刑事警察局鑑定後,這兩把槍都是改造的,但檢察官起訴罪名卻是:持有槍械罪。

這個案子裡,檢察官不僅用「法」錯誤,認事上也有問題。

此案中,和被害人有嫌隙的是三勳,開槍的是一隆、二煌。三勳承認確實有電召兩人前來助勢,但並不知道兩人都有帶槍。不過,檢察官不採信。

花蓮地院審判長李豫雙等三位法官則一致認為,三勳如果真的有意教唆一隆、二煌帶槍行凶,有必要大費周章先和被害人打得你死我活?而且,在兩人大打出手時,至少有三名證人目睹扭打過程,也沒有聽到三勳下令開槍行兇;甚至,一隆、二煌在隔離調查時,都一致指稱三勳並不知道他們有帶槍。(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號)

合議庭因此判決:一隆、二煌共同殺人未遂,分別判刑5年2月、5年6月,三勳獲判無罪。

三勳的說詞,檢察官不信;法官判決後,檢察官才信,決定放棄上訴。於是,三勳一審定讞。他當初被羈押了163天,獲得48萬9000元冤獄賠償。

這件一審定讞的個案,說的是檢察官在認事、用法上都有問題的故事。

●作者江元慶,司法記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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