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炸彈案更一審 主嫌胡宗賢仍判20年

▲主嫌胡宗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13年震驚台灣社會的高鐵炸彈案,高等地院2日更一審判決主嫌胡宗賢20年有期徒刑,共犯朱亞東判決10年半,維持高等法院2014年的原判,全案仍可以再上訴,2人聆聽判決後低頭不語。

高等法院認為,「胡宗賢身為律師,卻想透過製造高危險的炸彈,企圖影響股市牟利,引起社會恐慌,根本是知法犯法,觸犯了殺人未遂罪,判處20年,而共犯計程車司機朱亞東則判決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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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2日,胡宗賢將炸彈行李箱放在高鐵616號列車車廂的女廁內,同一天立委盧嘉辰在土城的服務處也發現2個裝油汽油彈的行李箱,警方隨即將已經逃往大陸的2人逮捕到案。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胡宗賢有期徒刑22年,但他堅持不認罪,還說「我的靈感來自驚悚電影《V怪客》。」;二審時胡宗賢雖然自白,但認為只該用殺人未遂一罪論處。目前全案仍可已上訴。

▼共犯朱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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