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關於女童事件的反省

作者/呂秋遠(律師)

一、拒絕夜間偵訊與自首是刑事訴訟法、刑法上的權利,任何人,即便是喪心病狂的人,都有這樣的權利,不能因為這樣就認為法律設計有問題,或是這個人心機重。

二、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現行刑法的規定。2007年以後,我國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規定,而是讓法院可以選擇死刑、無期徒刑或其他自由刑,不過我國目前大約還有五十個罪名存在死刑。

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現行刑法規定會加重二分之一,至於隨機殺人與殺害兒童要不要加重、是不是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一樣可怕,就要立法院決定了。

四、我國沒有鞭刑,馬來西亞與新加坡還留著,我國要不要成為亞洲第三個國家,同樣要由立法院決定是否修正刑法,但是現行制度確實沒有鞭刑,請不要幻想可以用在嫌犯身上。

五、自首,並不代表必然減刑,現行刑法規定是「得」減,而不是「應」減,所以還是要看法院綜合案情判斷後決定。

六、精神障礙,必須回溯到事發時的精神狀態。這部分的精神鑑定尚稱嚴謹,並非案發後裝瘋賣傻就可以因為精神障礙而主張減刑,所以不需要認為所有嫌犯都會主張精神抗辯,而法院也會直接採信。

七、所有嫌犯現在在媒體上的反應,都不一定是真的。偵查不公開,我們怎麼會知道他在庭上說了什麼?所以不要聽信媒體的妖魔化運動,就讓一切回歸法院應有的審理制度,不然的話,麻煩劫獄,帶回家裡愛怎麼問怎麼問、愛怎麼打怎麼打,不過刑責自負。

八、所有對於嫌犯的背景調查,只會標籤化這類型的人,更別說歸類什麼樣的人可能成為隨機殺人犯。不擅言詞、宅男、愛打電動、臉書上沒人按讚,台灣符合的人大約有一百萬人,難道我們要時時刻刻防備這些人嗎?

九、面對負面新聞,請哀矜勿怒,這些事情不會是社會的常態,所以請還是尊重生命、努力過好自己的每一天,不要持續散佈負面能量,明天上班要開心點!

十、不要問我是不是支持廢除死刑,我還沒想清楚。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已獲本人授權同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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