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澎湖海膽過度補撈談漁業共同管理

作者/李武忠(博)

媒體報導國內澎湖海域今年提早開放馬糞海膽捕撈,首日初估有上千公斤海膽被捕撈上岸當地漁民憂心澎湖海洋生態資源有限,在沒有限額管控下,開放恣意採捕,恐怕不到3天就撈光光,不僅影響漁民生計也有礙當地觀光旅遊,為求海膽資源永續利用業者希望政府除了加強禁捕期管制有效杜絕盜採外,可考慮採取分區採捕、限制每日採捕量以及總量管制。

目前國內對於漁業資源管理仍偏重於單一經濟魚種的管理策略,政府的政策通常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例如限制單一魚種的漁獲總量,以限制漁獲體長(如只准採捕殼徑8公分以上的海膽)或根據魚種的產卵期與產卵場來設置禁漁期、禁漁區等等,只是隨著捕撈技術的精進與捕撈人數增加,都造成了過度捕撈情況的發生。

當前歐美各國及日本對傳統漁場及水產資源管理已經由單一物種之管理方法漸漸轉變為以整個或部分海洋生態系為基礎來進行資源管理,並已經朝向以漁民自主性管理為主(漁民能迅速察覺大自然的變動,更能落實確切的資源管理),加上政府公部門的共同管理模式(Co-management),該管理模式著重管理過程而不是管理工具,可以和其他管理工具如總量管制(TAC)、各別可轉換配額(ITQ)等制度結合使用,此種由「下而上」的管理模式較傳統「由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管理模式,監督成本大為降低,還可以利用漁民豐富的經驗來彌補漁業專家和管理人員實際經驗不足,讓漁業資源管理利用更具實效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Elinor Ostrom即認為由自發性組織尤其是具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來進行自主性管理是避免限天然資源耗盡的有效管理方式; 東協(ASEAN)各國也已經積極推動該自主性資源管理制度。

以美國阿拉斯加及日本北海道為例,美國阿拉斯加蟹漁業由相關業者形成聯盟(coop)團體,共同對ITQ(個別可轉讓配額)進行管理,減少漁獲配額受到外來資本的壟斷,當地政府還建立了負責政策及分配的機構,來確保漁業保護的決策係由科學家團隊制定而不受捕撈者或其他投資者的影響,整個決策過程公開透明;日本北海道鮭魚定置網漁業業者為避免過度捕撈導致鮭魚價格低迷,該地區漁民成立自主性管理組織,透過合作經營模式減少定置網的數量,來提高資本與勞動力的利用效率,以每位漁業經營者的漁場價值為基礎計算出利益分配比例,並提出調整金制度。為防止特定時期漁場出現的過度競爭,還共同制定了限制作業漁船數量和公平分配漁獲物制度,相對穩定了該地區鮭魚定置網漁業的經營,日本政府更計畫將漁業共同管理擴大到生態系統的保育。

漁業不僅是一種收入來源,也是一種生活方式,代表了陸地,海洋與漁業的關係。就像阿拉斯加人民深知,只有幫助實行可持續發展政策,他們才能繼續從事漁業,而台灣仍偏重在滿足口腹之慾。如何透過日常教育宣導讓漁民與民眾瞭解漁業資源永續的重要性並實施適當的漁業資源管理制度,避免台灣成為揮霍無度的海洋之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相信大家都不願意成為歷史上享用新鮮野生魚類的最後一個世代!

●作者李武忠,新北市,博,經濟系教授。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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