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拖到可減刑 南迴搞軌案李泰安更三審改判13年

▲南迴搞軌案纏訟8年,李泰安更三審改判13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經造成轟動的「南迴搞軌案」,高雄高分院更三審13日宣判,李泰安被依共同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06年3月,李雙全妻子陳氏紅琛在台鐵列出車出軌事件中死亡,李雙全在檢方偵辦期間上吊自殺,同年7月,檢方認定李的哥哥李泰安參與4次破壞鐵軌、與李雙全共謀殺人,將他起訴並求處死刑。

屏東地院一審判李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8年,但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一判李13年徒刑,更二審又改判無期徒刑;更三審認為李圖謀7100萬元保險金、共謀殺人,不過本案已審理8年,按《妥速審判法》規定得以減刑,改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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