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105元飯錢 白襯衫男:有人叫我來吃,我給付不能

2014年11月12日 11:57

▲白衣男子吃完飯不付錢。(圖/翻攝網友臉書,下同)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想吃霸王餐?一名穿白襯衫男子到台北市萬華區一間麵攤消費105元卻不付錢,一直強調「給付不能」,讓到場處理的警員也看不下去,直呼「你在講什麼?」由於他說要「依法處理」,被警員帶回警局。網友大罵,「人家阿公阿嬤開店不是要給你這種人刁難,105元付不出來可以洗洗睡了。」【2014-11-13 07:30 update:白吃哥疑政大法律畢業 麵攤老闆:看他一表人才怎麼會

網友11日在臉書上傳影片,寫道「想紅?那就成全你吧!」影片中,警員對白衣男說「吃東西天經地義要付錢,你欺負老人家,人家這麼晚了還在做生意」,卻被對方反駁說「我沒有欺負他」。

「那是不是『給付不能』,我要跟當事人處理啊。」白衣男說沒帶零錢出門,符合《民法》的「給付不能」,讓警員聽了不悅地說,「你就直接付新台幣」、「你在講什麼啦?吃飽飯就是付錢就對啦!」他還說是一名陳姓男子叫他來吃

白衣男堅持不付錢,還問犯《刑法》什麼罪,聽到警員說「詐欺」,他強調「我沒有詐欺」;被問到「那你不是白吃白喝」,他說「我給付不能,我再給他!」警員當場傻眼,「哪有吃飯不付錢,還什麼給付的問題,你在講什麼?」並把他帶回派出所處理。

網友痛批白衣男,「這不叫給付不能,叫作沒錢吃飯厚臉皮」、「擺明專門看這種老人家硬拗一定會贏,就想白吃白喝,這次踢到鐵板,活該」、「吃個105塊的飯,在那講給付、借貸…」。

根據《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給付不能」意味債務人不能依債的本旨履行債務之狀態,但單純給付困難無法稱作給付不能

根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白衣男攤開皮夾表示沒有錢。

▼白衣男還問說「有什麼刑事責任」。(圖/東森新聞)

▼經營麵店的阿公、阿嬤遇到不付錢的客人顯得很無奈。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