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觸法、但我無罪!

吳景欽

法務部長羅瑩雪,針對太陽花學運,除強調依法究責外,亦提及公民不服從者多入監服刑之事實,致引發是否在干涉司法的懷疑。如此的猜測是否為真,自有待公評,惟此話語卻點出了力行公民不服從者,於面對司法時的困境。

著名小說家梭羅,於1849年,為抗議美墨戰爭及奴隸制度,於拒絕繳稅遭逮捕出獄後,發表了一篇名為「論公民不服從」之短文。而根據其主張,基於維護更高法律或道德上的價值,人民有權拒絕服從不公、不義的國家法律或政策。

而公民不服從雖強調非暴力,卻未必代表其不會違法,甚而在大部分的情況,實踐者乃不惜以觸法的方式,來對抗與突顯不正法律之存在,致必須面臨事後的法律究責。而因此等主張並非屬實定法之權利,故關於所謂不公、不義、非暴力,或者是否必須在用盡一切法律救濟手段,才得實施抵抗等之意義與要件,皆處於模糊與不確定的狀態。也因此,欲以公民不服從來阻卻違法,於司法實務肯定有相當大的難度。

比方說在過往,耶和華見證人的基督徒因秉持對上帝的信仰,而否定戰爭與武力,致與憲法第20條課予人民服兵役之義務,產生嚴重衝突。而為避免讓人有假借宗教之名而行逃兵之實的質疑,這些教徒乃選擇入伍,並在拒絕穿軍服、拿武器下,被以抗命罪起訴、定罪且入監服刑,以堅持上帝法的理念來彰顯不正的人間法。只是根據過去兵役法的規定,只有遭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禁服兵役,則在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的抗命罪,最重僅為五年的情況下,這些教徒除非達到四十五歲的除役年齡,否則,即便服刑完畢,仍得再服兵役,致陷入「入伍、抗命、服刑」的循環惡夢中。

而大法官於1999年,針對此等案件的釋憲聲請,所做出的釋字第490號解釋,不僅未論及公民不服從的主張與權利,更認為如此一再處罰的規定乃符合比例性,亦無違一行為不二罰之憲法原則,致完全顯露出司法保守的一面。不過也因此案之故,促使立法院於2000年修正兵役法,而有了替代役的產生。所以,如果連最和平、最溫和的拒絕服從,都難免於牢獄之災,則若採取進佔國會、臥軌,甚或是白米炸彈的手段為訴求,恐更難見容於司法,最終就僅能靠總統行使特赦為解脫。

總之,實踐公民不服從者,基於更高的信仰與價值,就算被法院判決有罪,仍會堅信與堅持自己的無罪性,致屬於典型的良心犯,而成為社會改革的原動力。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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