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威力纖Plus事件

高資敏 

前撰文談威力纖Plus事件,承眾多海內外媒体轉載,顯見此事備受關注。主管機關認定威力纖Plus含有cetilistat,屬「毒害藥品」故為「禁藥」,與事實不符。該藥品不但不是毒害藥品,且為有效、副作用很低的良藥。國際醫學期刊發表的相關論文,早已一再證實cetilistat優於同類的舊藥orlistat(衛署藥輸字第 023051 號,在台灣銷售多年,未有嚴重副作用)。

台北市衛生局在今年10月嚴厲取締「威力纖Plus」並將之視為藥事法第22條第一款之「毒害藥品」,北檢立即以重罪偵辦。實則,武田製藥早在今年9月20日宣布cetilistat獲日本厚生省核准,商品名為Oblean,劑量120 mg。此為國際醫藥界大事,武田在台北設有分公司,主管官員明知此事,竟在10月16日公然宣稱:「cetilistat成分在國外仍屬臨床試驗階段,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仍未確立」,有誤導之嫌。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4846號裁判揭示:凡「毒害藥品」,均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倘調劑、製造、輸入、輸出或販賣、陳列之物品,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者,即難以藥事法相關罪名相繩。cetilistat既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為「毒害藥品」,執意將「威力纖Plus」以「毒害藥品」論處,於法無據。

此次衛福部認定威力纖Plus內含有cetilistat,是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圖譜為據。食藥署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卻只做了定性,而無任何定量,且此圖譜,無檢驗單位及人員具名,也未說明採樣、操作與運行等過程,誠匪夷所思。事因未明,主管機關就危言聳聴,顯然矯枉過正。

依照現行檢測實務,要檢測,必需先指定「驗什麼」與「找誰驗」;檢驗者需知道「怎麼驗」,且取得「有公信力的標準品」為基準。但衛福部公告的「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中,不但沒有將cetilistat列入檢驗項目,也沒有頒佈檢驗方法、或認證任何一家機構進行檢驗,究竟應以何標準品做為對照組,衛福部亦從未指明。

食品業是一條很長的供應鍊,相關就業、消費人口,豈只成千上萬。現行法令對於cetilistat規範的空白,會使眾人都曝露在高風險中。政府沒有公告,廠商連「應該要驗cetilistat」的意識都沒有,即便要驗,亦無合格的檢驗者。

但是一但驗出,主管機關不給予任何說明機會,立即送交檢調辦理,無異陷無辜於罪。

台灣號稱是採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藥物管理方式,但美國取締採漸進式,嚴守程序正義。當FDA發現有人販售未經許可的藥品,先送達警告函。如不服「警告函」內容,被檢舉人可據實辯駁,否則就必須在15天內自行糾正。

如無法在15天內糾正,應申訴理由,不然,FDA主管官員可下令沒收及禁售所列藥品。

反觀台灣主管機關,沒有給予事前警告,直接以重犯相待。牛奶事件中,食藥署一再對民眾喊話:「所有牛奶都通過86項動物用藥殘留抗生素檢測,安全無虞」,但面對多次通過食藥署指定213種中西藥物殘留檢測的「威力纖plus」,一出手就全面封殺,無怪廠商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之嘆。

台灣已是民主法治的國度,主管機關該向美國的同行學學:官員是必須誠實負責,依法行政,並遵循程序正義;還有最重要學會善待並愛護人民。

●作者高資敏,中華醫療科技協會理事長。本文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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