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酒測遭逮捕強制抽血 法務部:無違反人權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酒駕新法上路後,執法人員對拒絕酒測者採取逮捕和強制抽血鑑定,是否有侵犯人權疑慮,法務部20日表示,警方逮捕拒測者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準現行犯等規定,並非以拒測作為逮捕的理由,而檢方在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會充分考量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對人權最小的侵害,所以並無違反人權。

▼拒酒測遭逮捕、強制抽血,法務部說,不違反人權。(圖/資料照片)

法務部表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的「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在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執勤員警須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拒測的處罰規定,並告知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許可的規,讓他知道拒測並不能免除刑事犯罪的調查,並再次確認駕駛人是否拒絕酒測後讓他簽名。

以19日台北市2件拒絕酒測而經警方陳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案為例,警方均多次確認是否拒測,認定程序嚴謹,並無恣意陳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的情形發生。

法務部指出,對於拒絕酒測的駕駛人實施逮捕,必須視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執勤員警須審酌相關客觀情事,觀察駕駛人是否帶有酒氣、有無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等情狀,判斷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準現行犯的規定而逮捕,並非駕駛人一拒絕酒測就遭逮捕。

法務部表示,酒精濃度是判斷駕駛人是否酒後駕車的重要犯罪證據,警方認為行為人涉有酒後駕車犯嫌而陳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2點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前,應本於發現真實之目的,詳實審酌該鑑定對於確定訴訟上重要事實是否必要,以符合鑑定應遵守之必要性與重要性原則,並慎重評估鑑定人是否適格。」已充分考量「目的性」「侵害性最小原則」及「比例原則」。

法務部強調,抽血鑑定行為是對人身體的侵害,但酒駕足以造成注意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的可能,駕駛人輕忽此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更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家庭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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