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保障 台灣的進步

劉性仁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原條文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此條文關於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涉及民眾與行政機關間的權益問題,一直為熱議的話題之一。

任何的權利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需要多人的努力與付出。日前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案,將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等民眾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時效從五年延長至十年;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時效依然維持五年,藉此提升民眾的權益。此舉不僅使民眾在行使權利時能夠有較長的時間避免國家侵害,更能因應台灣社會未來發展相關爭議勢將越來越多的情況,使民眾的權益能夠得到較周全的維護,也使得台灣的民主與法制,更能與世界環境接軌,以彰顯台灣價值。

由於現行行政程序法對於國家公權力較為有利,使民眾往往在捍衛自己權利時,面臨許多難題;一來民眾的資訊及知識相較起來較為弱勢;一來民眾司法能力及舉證力略顯不足;一來民眾的力量與信心的不足,對民眾維權上較為不利,此次將民眾請求權時效延長,使民眾能減少讓自己權利睡著了的不利情況發生,因此要對於這次的修正感到可喜可賀,這實為民眾的勝利。

總之,此次的修正,對於人權的保障實為一大進步,亦可使行政行為更能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藉以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有助於人民行使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以維護台灣的法制,保障台灣的民主。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