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跨媒體經營 反媒體壟斷條款逕付二讀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9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明定「媒金分離」的原則,同時持有報紙、廣播電視媒體股份超過百分之10的股東,不得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全案逕付二讀,12日本周五院會可望三讀通過。

▲學生團體曾經發動反媒體壟斷遊行。(圖/東森新聞資料照片)

壹傳媒併購案爭議多時,反媒體壟斷條款終於塵埃落定,立法院通委員會通過民進黨版提案,在有線電視法第19條之1有關「對系統經營者股東之限制及結合行為之實質審查」部分,明定「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各該事業之關係企業及各該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股份之股東,不得申請經營有線電視。」同時也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超過百分之10,違者得限期處分股份。

▲立法院9日通過民進黨版反媒體壟斷條款,媒體持有人不得經營跨媒體。(本報資料照片)

換句話說,全國性紙媒以及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的股東,不得再經營有線電視,就算投資也必須有限制。法條中同時還有「溯及既往」條款,在修正案之前已通過並違反規定者,必須於施行日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限期處分股份。

而為了徹底落實「媒金分離」,金控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也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就算是配偶、二等親以內的血親以及直系姻親,也有投資限制,不得超過發行股數的百分之1。

反媒體壟斷條款在朝野無異議的情況下,逕付二讀,最快於12日立法院院會,就可以完成三讀修法。時機正巧趕在民進黨113火大遊行之前,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就質疑,國民黨團根本就是在為火大遊行,拆除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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