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死刑的困境--割喉案彰顯的司法問題

吳景欽

台南發生男童遭割喉的慘劇,行為人宣稱,因想吃牢飯,且殺人一、二人不會被判死刑,故選擇兒童為行兇對象。此動機是否為真,尚待檢方釐清,卻又再引爆死刑存廢的爭議,同時,也暴露出現行司法在面對死刑案件時的困境。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又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第112條第1項,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為犯罪者,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在此次事件裡,由於被害對象為十二歲以下的兒童,所以法定刑即從十五年起跳,依此而論,我國刑法對殺人犯罪的處罰,不可謂不重。至於是否判處死刑,依據《刑法》第57條,乃由法官審酌行為動機、犯罪手段與結果、生活狀況、品行及犯後態度等為綜合考量。也因此,基於生命無價,現行刑法是沒有所謂殺多少人才會被判死刑的明文,即便只殺一人,若犯罪手段殘忍,且又挑選弱勢的兒童下手,亦可因此判處死刑。

只是《刑法》第57條,賦予法官必須審酌的事項,多屬空泛與不確定,對於如何的情況該判死刑,一直缺乏客觀的基準,這就難免相類似案件,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性。若再加以人性所必然存有的「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心理,殺人案件最終遭判處死刑確定者,僅約一成左右的比例,實也不足為奇。更麻煩的是,基於慎刑原則,面對死刑案件的審理,往往較其他案件漫長,一再發回更審,審理期間動輒超過五年、十年者,早已是司空見慣之事,案件即可能在死刑、無期徒刑間徘徊,對被告與被害人家屬而言,都是一種煎熬。

為了避免死刑判決流於法官的恣意與專斷,最高法院才宣布從本月開始,對死刑案件一律為公開辯論,並同時徵詢被害者家屬的意見,以讓死刑案件的審理更具透明與客觀性。至於針對案件延宕的問題,早在2010年五月,我國即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的通過,而根據此法第7條,若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而未確定者,被告可以侵害其迅速審判權為由,向法院聲請減刑。此對審理漫長的死刑案件而言,雖可因此終結,但問題是,其期間仍須超過八年,且以侵害迅審權為由來為免死的基礎,不僅在法理上難以圓說,被害者家屬也必然不服,法官是否敢於動用此條款,肯定是個未知數。

而更大的問題,還在於死刑判決確定後,由於死刑的高度爭議性及害怕國際觀瞻,法務部長亦不敢於立即令准執行,致目前死刑確定待執行的人數,已突破六十人,死刑即便有嚇阻效果,其效力肯定也將因此遞減。所以,此次割喉事件的行為人,雖對刑法的認知有誤解,但對司法對待死刑案件的處理方式,卻未必有錯誤。

死刑是否能嚇阻犯罪,尚未可知,但司法在面對殺人案審理時,所出現的裁判歧異、不確定與延宕性,自不免讓人產生僥倖心理,致使法律該有的公信力與實效性因此減損,而可能使社會陷入失序的狀態,這必然不利於犯罪的防止。因此,於死刑存廢爭議不休之際,恐更該檢討此沉痾已深的司法問題。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