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撇子/電影「破綻」的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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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左撇子

這次要討論的電影是2004年的破綻(Fracture),這部電影的兩個主角是左撇子很欣賞的演員,第一個是演技精湛的影帝-安東尼霍普金斯,任何的懸疑片有他的加持下整部電影的氛圍就是不一樣,代表作當然是經典中的經典-沉默的羔羊,在片中他飾演的漢尼拔已經成為智慧型連續殺人魔的典範,他特有的深沉感讓所有的觀眾都猜不透他的想法,就像是湖水一樣,平靜的在那裏看著你,卻有著湖底深沉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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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部電影中,安東尼霍普金斯不只是站在監牢後看了,他的角色驚心地設計了一道完美的謀殺案,這手法的特別讓左撇子印象深刻,同時也是這篇電影討論想要討論的主題,待稍微簡介過劇情後,再來分析。這樣懸疑的司法電影,最精演的應該是該部電影導演的前代表作-驚悚,雖然破綻難以超越經典驚悚,也堪為中上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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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悚讓當時的新秀艾德華諾頓一戰成名,而這次的另一位主角是雷恩高斯林(Ryan Gosling),當年看到他就覺得這小子頗帥的阿!(因為左撇子沒看過他之前的手札情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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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不是重點,重點是這麼年輕的一個演員,竟然有機會跟這麼資深的影帝對台,在一段封閉而且採極近景的對手戲中,彼此對抗下竟然毫不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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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完整部電影後,就覺得雷恩可能有機會成為接下來的當紅小生,因為除了外表外,他的演技跟膽量不差阿,演戲上很有天分跟層次呢。只是在拍完這部電影後,他就沒有接電影了,一直要在三年後,也就是2010年才開始演出電影,而且也都不是很主流的商業大片,所以知名度不高。

不過,總算很慶幸左撇子沒有看錯人,他這幾年拍的電影都有在各影展中受到注目,例如藍色情人節、落日車神、選戰風雲,也難得地跟史蒂夫卡爾合作演出熟男型不型,這部應該就是純粹賣肉啦...

雷恩在破綻的演出相當精彩,他的角色是一個97%案子都能定罪的年輕檢察官,很明顯地他是一個非常有企圖心,想要往上爬,並且很技巧性的選擇他所要辦的案子,這時期的他從眼神就相當的意氣風發,鋒芒畢露,因為這樣的人也相當的內斂,所以他是從臉部的微表情讓觀眾看得出來。相對地,在後來他發現安東尼霍普金斯埋下的陷阱後,雖然還是很勉強自己克服困難,不過我們從他的神情就看得出來,一個不輕易透露內心世界的年輕檢察官,表情的差距在哪裡。兩邊的對比相當的不錯,值得大家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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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大綱(離看完也有四年的時間了,憑印象回憶,有錯請提醒):

安東尼霍普金斯是個善於觀察事物破綻的科學家,在他知道他的年輕老婆跟一個警官有外遇後,他默默的等待機會,而老婆與情夫都以為他不知道。終於在一個晚上,他對著他的老婆的腦袋開了一槍,並且設計了一個局等待這警官(同時也是當地的談判專家)的到來。

被逮捕後,安東尼霍普金斯也很乾脆地招供說他殺了他老婆,手上的槍也乖乖的交出,沒有要反抗的意思。

由於命案現場封閉、凶器以及自白都已經取得,這個看似一定定罪的案子,就交給了雷恩來處理,作為他在跳槽前的最後一個案子。審判前,警察私底下還來提醒雷恩,他覺得這老頭隱瞞著什麼,不過怎麼想都想不出來,雷恩則是覺得沒什麼,反正該拿到的證據都拿到了。除了警察,連兇手都來挑戰他,也就是前面那張對決的照片,安東尼霍普金斯看著眼前這意氣風發的小子,挑釁地說出了片名的由來,說他小時候爸爸要他透過燈照,找出破裂的不好的蛋,結果他挑出了三百多顆蛋。他說,他擅長於在看似完美的表面下,找出破綻。再完美的東西,只要看得夠仔細,就會發現每個東西都有弱點,遲早會出現破綻。不以為意的雷恩,話雖聽了,也懶得跟著將定罪之人多說,而安東尼霍普金斯已經找到他的破綻了。

100%會定罪的一件案子就在出庭的瞬間被逆轉,安東尼公布說逮捕他的警官跟他的老婆有一腿,引用法律上的毒樹果實理論,讓他的自白不成立,甚至後來發現,所謂的凶器,也就是那把手槍,根本就沒有開槍過,所以所有能夠成為證據的東西,都被他消除了...所有的走向都照著安東尼的設計在走,到底雷恩該怎麼辦呢?

以上的劇情也可以看預告片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先來說說毒樹果實理論吧,這是證據排除法的延伸。大家想想看這樣子的情況,假設警察用嚴刑拷打對犯人逼供,犯人才願意說出他認罪,寫下自白書並且告訴警察他把兇器藏在哪裡,後來也確實的找到了符合血跡的這把兇器,那這分自白書以及兇器是不是能做為證據呢? 

在毒樹果實理論下的答案是: 都不能。


▲上圖是名畫-the son of man,請參閱[研究特展] 看名畫 長知識 (3)

這個理論於1920年美國的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案首次被提出,簡單來說是這樣的,如果你是靠"非法"手段取得第一個證據,則透過此證據延伸出來的證據都不能當作證據,因為有毒的果樹,長出來的蘋果也是有毒的。

你們一定覺得很奇怪,哪有這樣子的!就算逼供是不對的好了,但是凶器是真的阿,真的就應該被拿來當證據才對。

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樣想是對的,不過換個角度來看,這樣的做法是有破綻的。

從警察的角度來說,如果後來的兇器可以算證據,那就來逼供阿! 就算前面的自白書不算數也沒差,只要壓榨的出後續的延伸證據,足以證明他就是兇手就OK啦,反正你知道他犯罪的過程後,找到證據也就不難了,那就不客氣的打下去吧。

那打錯人怎麼辦? 非法的手法也包括了警察用偷、用脅迫等等手法喔,以後警察就可以隨意監聽任何人的電話,沒罪當然你也不知道,有罪再舉發你就好,那我們的自由、人權何在? 就是為了抑制這樣的現象,毒樹果實理論才因應而生。

該理論本是保護人民不會在受審時受到用刑,可惜在這部電影被安東尼拿來應用,毒樹果實理論成了消除自己證據的利器。

這樣的理論在電影中看起來很酷,實際上是這樣子嗎? 台灣又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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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 vs 歐陸法

在好萊塢的法庭電影中,我們常聽到律師喊抗議,法官說抗議有效,接著轉向陪審團說此段供詞無效,請陪審團不要將此段供詞列入證據。(就是叫你當作沒看到啦!) 

就像是經典的電影-十二怒漢演的一樣,陪審團最後會在小房間中,重新拿出"可以作證的證據"來討論,去判定被告到底有沒有罪,如果有罪法官才去裁決刑期。以上都是英美法,好萊塢當然是以美國為主,相信大家對這樣的程序不陌生。如同前面所提,英美比較在意的是人權問題,所以注重的是程序要正確,電影破綻中使用的理論就在這邊的框架下。

相對於英美法,就是另一個派系的歐陸法,主要是歐洲大陸的國家在使用。歐陸法是"發現真實主義",重點在找出事實的真相,所以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庭上就是抽絲剝繭的找出整件事情的真相,然後法官在判有罪或是無罪,跟美國不一樣,歐陸法是沒有在勝訴、敗訴的。

從這個角度看來,歐洲跟美國的文化差異不管是在法律或是運動都是一樣不同的,如左撇子之前在布萊德彼特演的魔球這部電影提到一樣。美國盛行的運動就是一定要比出個勝負來,不管是籃球、棒球,結果連法庭上都要拼輸贏...

兩種法系不同之處除了一個是重視程序,一個是重視真相,還有一個很明顯的不同,就是英美法系有陪審團。

陪審團有陪審團的優點與缺點,其優點是可以不怕法官被收買,或是法官獨斷獨行、擁有個人偏好等等。缺點則是陪審團的成員可能被影響而且所受的法律訓練不高,容易被間接證據干擾,產生滑坡理論。(關於滑坡理論,在重案對決時電影博物館分享過,請看

所以加上上面所提,大家可以理解說為什麼毒樹果實理論要這樣做了,一來是為了保護人權,二來是陪審團通常不具有法律專長,需要法官來審查證據是不是真的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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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重新想一次好萊塢電影中的法庭流程。

我們會看到檢察官提出物證、人證等東西試圖來證明被告有罪,然後辯護律師則擋在被告前幫他推掉這些證據,在交互攻防下,有爭議或是違反程序時就由法官來裁定陪審團要不要採納,最後就從未被刪去的證據中讓陪審團判定有罪、無罪,這個判定是要讓所有陪審團人員"一致"通過,然後法官知道有罪、無罪後,判定刑期以及勝訴、敗訴。

像電影中安東尼把證據都消滅了,陪審團從剩下毫無證據力的證據中,也只能判他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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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刑事訴訟法

電影是這樣子演,那台灣的實際狀況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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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英美法系重程序 (嚴格來說,毒樹果實理論以美  國法為主,因為由美國案所生) ,歐陸法系重事實真相。台灣沒有陪審團制度,為歐陸法系,由法官來審判有罪無罪。

不過,台灣的法律中也有英美法系的證據排除法,刑事訴訟法156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簡單來說,就是警察逮到人之後不能用電話簿隔著打人,也不能科學辦案用文明利器-電擊棒電人,都要照規矩來,警察不能用非正當手續取得證據,否則無效,以保護"清白的"當事人(無罪推定)。

所以台灣是有證據排除法的,只是如前文所述,有時候關鍵的證據被排除後,就會產生無法"發現真相"的狀況,導致罪犯逃脫,於是,在刑事訴訟法158條第四項又補充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舉例來說明,如果犯人被逼供出核彈頭準備轟向台灣,並且自白出核彈頭的位置、供應商以及幕後指使者,此時衡量人權與公共利益下,為保護大家的安全,此時法官可認為此證據有效,找出幕後指使者。

也就是說,目前英美法 vs 歐陸法也可以極端地想成 人權 vs 公共利益 的對決。台灣是站在歐陸制度又選用英美法,可以說是權衡法則,這兩極端的權衡就要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了。(自由心證是很玄的一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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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做法很中庸,有好也壞,而英美、歐陸兩極端也都漸漸調整往中間靠攏,例如英美法對於獨樹果實理論有三大例外(獨立來源、必然發現、稀釋原則),比較明確地規範哪些證據可用、哪些不可用,不是全權交由法官個人衡量。

不過,就算是如此,關於證據排除法不管是哪個國家,都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該怎麼拿捏人權與公益,一直都是爭吵不斷,需要時間演進的法律,所以太過深的司法討論就別提了,三大例外中還有例外的例外...

 這篇主要是提醒各位,法律不會保護弱勢,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偏偏法律是生硬又繁多的,一般人難以親近,若能透過電影學法律知識,會比較有效率吧! 以上內容若有誤或是相關補充,請回應或是來信討論、分享,但勿流於筆戰,如同這篇討論的電影內容一樣,在完美的說法都有破綻,主要是讓這裡的大家一起長知識,推廣法律知識,謝謝。

 延伸閱讀

[電影討論] 2012的災難理論 (獲得ptt movie板 優文!)

作者: 左撇子
協同: 李駿逸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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