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案得到的教訓

吳景欽

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於最高法院再更三審判決無罪後,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的規定,因檢方不得為上訴而確定,此案終於劃下句點。而造成此案判決無罪的關鍵,正在於刀痕與血跡噴濺痕跡的科學鑑定,也象徵司法審判已從強調自白轉向科學證據的趨勢。

在過往科學鑑定並不發達的時代,刑事司法審判,就必然會以直接證據,即目擊者的證詞與被告的自白為定罪證據。而在犯罪多屬隱密,致難有目擊者,甚或被害人已經死亡下,被告的自白即成為定罪最重要的證據,偵查機關為取得自白而不擇手段,自也不足為奇。因此,蘇建和等三人遭刑求逼供,不過就是反應那個時代的執法實態。

在不強調科學鑑定下,對於任何犯罪事實與證據的判斷,就趨於直觀與直覺,以吳銘漢夫婦身中七十幾刀來說,一般人皆會認為不可能是一人所為,而必有共犯,依此而論,也必然有多把兇刀存在。如此的判斷,雖符合常識,或可為偵查的起點,卻不應為論罪的證據。惜在蘇建和案的漫長審判過程中,整個刑事司法體系,卻將證據裁判原則置之腦後,卻將如此的常識偏見當成是經驗與論理法則。如此的結果,不僅忽略了現場重建、物證保全等的重要性,凡是與此判斷有所違反的證據,即會在有意、無意間被忽略,甚至是排除。如此的先入為主,不僅嚴重違反無罪推定,更會使關鍵證據因此流失,而喪失還原真實的黃金時機,不幸者如江國慶,即被草草槍決。即便有幸而能免於一死,如蘇建和等三人,也得為長期訴訟所苦,而被害人對於正義伸張的期待,也遙遙無期。

不過諷刺的是,就因蘇建和案的長期訴訟之故,才得以讓人權保障的觀念與新的科學鑑定技術,進入到刑事司法的審判中,尤其是此案的自白,早已因被告遭刑求及矛盾百出而被排除,且相關的物證,要非在案發當時即被忽略,即是因審判期間漫長而遺失,則本案的刀痕與血跡鑑定,即關係著到底是一人,還是多人所為,致成為有罪、無罪的重要關鍵。而根據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指出,從被害人的多處傷痕來看,應至少有三種凶器,自有多人在命案現場。反之,由被告律師所委請的鑑定專家李昌鈺,卻重建命案現場,並以四人在場的方式,為行兇的模擬,並製作成3D影響以來還原整個過程,而認為現場空間狹小,若為多人行兇,根本難以出手,若硬為之,只會造成相互砍傷,血跡噴濺也不可能如現場般完整,致因此得出,不排除是一人所為的結論。

雖然法醫研究所的結論較符合常識判斷,但在缺乏精確的實驗與學理依據下,其證明力肯定遠不及經過現場重建且實際操作的李昌鈺報告,因此,就算高等法院無法百分之百確認為一人行兇,基於罪疑惟有利於被告原則,就只能為無罪判決。

所以,高等法院的此次判決,不過就是回歸至刑事司法最基本的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但蘇建和等三人卻賠掉了21年的青春,被害人家屬更將因此繼續在暗地裡哭泣,這是何等無奈,也是何其悲哀之事。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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