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留言罵智障 少女要賠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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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鄭姓少女在張姓少女的部落格上,留下「智障」等不雅字眼的文章,張女提告索賠,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鄭女需賠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和鄭女都未成年,張女表示不認識鄭女,也與她沒有糾紛,但鄭女以「阿蕾」、「蕾蕾」之名,在她的部落格貼毀損名譽的文章,張女認為鄭女貼的文章有「智障」等字眼,毀損她的名譽,導致她身心受創、痛苦異常,要求鄭女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法官認為鄭女名下無所得和財產,但她以網路作為侵權行為手段,損害大於口語或文字方式,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和經濟狀況,以精神撫慰金5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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