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報酬金 法務部傾向降為1成附帶免報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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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現行民法物權編對拾遺報酬請求權,賦予拾獲遺失物品的人可向失主索取最高3/10的報酬,多次引起爭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拾獲遺失物,刪除留置權,報酬請求修正為「相當之報酬」,全案交由黨團協商。法務部傾向將報酬金修正為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10,並附帶若失主財力不佳,可請求免給予報酬的規定。

依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遺者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索討遺失物財產3/10的價值,當初立法理由在於鼓勵拾金不昧。去年有一名學生拾獲單親媽媽遺失2萬元,向對方索取3成報酬金;另有法律系學姊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要求學妹必須給她3成,否則將行使留置權。

另有一宗很扯的案例,一名男子拾獲研究生遺失的皮夾,皮夾內只剩一張限量悠遊卡,男子要求3成酬勞,或是把悠遊卡送給他或以100元賣給他。研究生願意請喝咖啡,但是不願意割愛悠遊卡,兩人鬧進警局,由於唯一有價物品是這張悠遊卡,員警調解建議研究生付對方30元,男子認為受辱不歡而散。

▼一張遺失的悠遊卡,意外扯出拾遺分3成報酬的爭議。(記者吳增煌攝)

鑑於索討遺失物財產3成的價值屢生爭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0日初審民法第805條修正案,把「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刪除,修正為「相當之報酬」,並取消留置權的規定,另規定遺失者屬於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請求報酬。但報酬金到底要改訂多少,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試擬「免報酬條款」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當時報告時即指出,立委提案修正為可索討「相當之報酬」,這樣的規定將造成未來雙方沒有明確的範圍可以協商,恐怕容易發生爭議,建議應該明定報酬請求的上限;但要調降報酬請求權部分,法務部尊重立委的修法。法務部召開內部會議討論後,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鍊表示,法務部初步傾向修正為報酬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10。

此外,法務部也試擬「免報酬條款」,即若遺失物者經濟情況不佳,法官可斟酌情況裁定免除報酬。例如失主是單親媽媽、低收入戶、受災戶等,或是遺失物為失主募款捐獻金等。

法界人士認為,另設免報酬條款,立意良善。有民事庭的法官認為,若原告請求給付1成報酬敗訴時,不但等於歸還失主遺失物,反而還需繳一筆打官司的裁判費,原告、被告雙方權益的衡平性仍待拿捏。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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