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台灣社會開始注意到新型借貸與融資亂象時,鄰近的日本與韓國,其實早已走過類似的路。20多年前,日本曾因消費金融氾濫,爆發大規模債務危機,導致數以萬計的家庭破產;韓國則在亞洲金融風暴後,面對債務壓力帶來的社會創傷,並一步步建立債務重整制度,試圖替失足的人保留翻身的機會。

因此,台灣此刻遭遇的並不是全新的災難,而是早有前例、只是比較晚發生的危機。差別只在於,今天的借貸陷阱,不純粹是傳統高利貸的模樣,而是披上數位平台、融資服務與金融科技的外衣,以更隱蔽、也更難防備的方式,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如今,這場風暴,正席捲台灣。

真正值得追問的是:當別人已經為高利消費金融、過度放貸與債務人崩潰付出過代價,台灣今天究竟從中看見了什麼?又忽略了什麼?

債務是不是「個人失敗」 而是「制度缺陷」

在台灣,債務問題常被簡化成「個人財務管理失敗」。借太多、判斷錯誤、被騙,是許多人對債務人的第一反應。但在一場東亞金融被害者交流會上,來自台灣、日本與韓國的專家卻呈現出高度一致的看法:債務問題從來不只是個人的失敗,它反映的是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的設計,以及社會如何看待經濟弱勢者。

韓國禧年借金免除相談所與禧年經濟研究所所長金澈鎬牧師直言,債務問題表面上是金融問題,本質上是社會問題。當一個人陷入債務,往往同時伴隨失業、家庭壓力與心理困境;如果制度眼中只看見「欠錢的人」,卻看不見「需要重新開始的人」,那麼社會問題只會一層層累積。韓國破產重生律師協會會長朴賢根律師進一步指出,韓國長期倡議「破產免責是人權,不是道德危機」。這正是台灣社會亟待翻轉的觀念,整個環境仍習慣把債務人視為不夠自律的人,而不是先問:這個制度究竟為什麼讓這麼多人掉進同樣的洞裡?

這些人,大多不是不想還錢,也不是完全沒有責任感。他們只是在人生某個最脆弱的時刻,遇上一套比他們更快、更熟練、更擅長計算的借貸系統。如果台灣仍習慣把這些故事歸咎於個人失敗,就等於繼續讓真正的風險來源躲在制度背後。

相較之下,日本的經驗則顯示,法律改革不單是因為修法本身,更因為社會先歷經一場洗刷污名的抗爭。日本大阪司法書士會「全國信貸、消金及生活重建問題被害者聯絡協議會」事務局長新川眞一說明,以往日本社會的主流看法,同樣是「欠錢還錢天經地義」,許多人因此不敢求助,也不敢承認自己其實是受害者。

直到,有受害者開始站出來,成立自救會、投入教育宣傳,社會才逐漸意識到,問題不是個人欠債,而是暴力討債、過度借貸與高利結構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性的惡。

當愈來愈多受害經驗被看見,引發更多同樣處境者的共鳴,最終形成輿論壓力,推動日本從1983年的《貸金業規制法》,一路走到2010年《貸金業法》修正與全面施行,逐步建立討債管制、利率上限管制與放款總額管制等制度。

不過,新川眞一提醒,改革不是一條單行道。規範加嚴後,地下化與脫法化的借貸行為也隨之出現,包括違法地下錢莊與新型錢莊的興起;1987年前後,日本司法實務上也曾出現部分法官濫發不免責決定的問題。儘管如此,他認為,這仍改變了社會常識:從過去將一切責任歸咎於債務人,轉向理解債務悲劇背後,確實存在制度失衡與金融剝削的結構性因素。

▲日本的改革經驗證明,若制度只處理表面的高利貸,卻未同步管制放貸門檻、催收行為與業者經營規範,債務悲劇仍會反覆上演。

日本徹底處理「三大惡」:高利率、過度放貸、苛刻催收

針對台灣部分融資公司披著合法外衣、利用法規漏洞收取暴利的現況,日本東京弁護士會/全國反高利貸與生活重建問題對策協議會副代表幹事宇都宮健児律師,以及埼玉弁護士會/全國買取型金融對策會議代表織田恭央律師等人指出,日本在1990年代至2000年代初,也曾走過高利消費金融氾濫的慘痛歷史。當時,不少債務人陷入「怎麼還都還不完、愈還反而越多」的惡性循環,最終迫使政府正視問題,推動《貸金業法》(前身為《貸金業管制法》)改革,大幅下修合法利率上限,並同步強化對放貸業者的整體監理。

改革前,日本的消費金融業者幾乎只要提出申請就能開業,市場缺乏實質把關。《貸金業法》上路後,導入登記制度、提高開業門檻,並對催收方式、契約文書交付義務及廣告行為建立更嚴格規範;另一方面,《出資法修正法》則從刑事管制角度,分階段將年利率上限從109.5%調降至73%、54.75%,再到40.004%,對高利率放貸形成更明確的約束。

但日本後來也發現,光是限縮高利率、禁止苛刻催收,仍不足以真正阻止債務擴張。因為在消費金融結構中,「高利率」、「過度放貸」與「苛刻催收」三大惡裡,最難防堵的其實是「過度放貸」:也就是借款人即使進入的是合法市場,仍可能在不斷增貸、以債養債的過程中,被推向更深的陷阱。

為此,日本後來進一步將實質利率上限嚴格限縮至20%,並把手續費、違約金一併納入利息計算,藉此消除利率計算上的灰色地帶;同時建立更嚴格的放貸審查,原則上禁止貸款超過借款人年收入的1/3,從源頭切斷「無底線超貸」與「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這也就是後來被視為改革核心的總量管制。

這套制度調整,也直接反映在市場規模的變化上。日本登記在案的放貸業者家數,從1986年高峰時的47,504家,逐步下降,到2024年9月已減至1,500家。更重要的是,日本修法後,並未出現外界原先擔憂的結果,例如民眾大規模轉向地下錢莊,或非法高利貸、暴力討債明顯增加。相反地,隨著利率上限、業者監管與借款總量管制逐步成形,日本的過度借貸問題才得以一步步被壓制。

不能只看表面名目 重點是交易的「經濟本質」

不過,日本經驗最值得台灣借鏡的,並不只是把利率壓低。宇都宮健児強調,真正的關鍵在於,法律不能只看契約表面,而必須看交易的經濟本質。換言之,只要一筆交易在實質上已具備資金交付與還款承諾,就不能只因為掛上商品買賣、後付款或服務契約的名目,就被排除在借貸規範之外。

這一點,也正好對照出台灣當前最大的制度缺口。如今市場上的手機貸、商品貸、課程分期、後付款換現金等模式,正是透過契約名目切換,把高風險借貸藏進看似普通的交易裡。借款人實際拿到的是現金,承擔的是還款義務,最後面對的卻往往是「這只是買賣關係,不是借貸」的法律外觀。

如果台灣遲遲無法建立更清楚的實質認定原則,就等於持續容許市場靠改名字來逃避監理。問題不在於這筆交易表面上叫什麼,而在於它實際上是不是借錢。對今天的台灣而言,這不只是法律技術問題,更是制度能否看穿新型債務包裝、真正接住受害者的關鍵。

韓國經驗:不能等到借款人失控「才開始」談保護

韓國的經驗,指出了另一個更直接的問題:不能等借款人已經全面失控,才開始談保護。亞洲金融風暴後,韓國同樣曾面對高利貸蔓延、債務失控與地下金融擴張的局面。韓國破產重生律師協會會長朴賢根指出,韓國並沒有只把焦點放在打擊非法業者,而是自2002年制定《貸款業務法》起,逐步建立一套同時管理合法市場、壓制非法放貸、並保護借款人的制度框架。換句話說,制度不只管「利息收多高」,也進一步管「這筆貸款到底該不該放出去」。

這正是台灣目前最薄弱的地方。從不少案例可見,許多借款人不是一次借入鉅款,而是在收入已經不足、舊債已相當沉重的情況下,仍能一路借到新錢。表面上看,這常被簡化成個人選擇;但韓國經驗提醒:當市場明知一個人幾乎已沒有還款能力,卻仍持續放貸,責任就不能只算在借款人頭上。

也因此,韓國的監管不只停在限息,還進一步處理「過度放貸」問題。朴賢根指出,法規要求業者在放貸前必須確認借款人的收入與債務狀況,不不得簽訂超過其客觀還款能力的契約;貸款金額、利率與還款期限等重要內容,也必須由借款人親筆填寫,或經嚴格電子認證確認。若契約是在暴力、脅迫,或利用債務人危難處境下簽訂,還可直接認定無效。這代表制度的重點,不只是事後救濟,而是把風險防線往前移,盡可能在債務擴大前就先介入。

揮重拳:從網路廣告到催收重建 把風險鏈納入制度

對照台灣近年部分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勾結、日夜轟炸催收的亂象,韓國的經驗提供了重要參照。韓國破產重生律師協會會長朴賢根律師指出,韓國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也曾面對高利貸蔓延、債務失控與地下金融擴張的問題。面對市場失序,韓國並未只把焦點放在打擊非法業者,而是自2002年制定《貸款業務法》起,逐步建立一套同時管理合法市場、壓制非法放貸、並保護借款人的監管架構。

朴賢根分析,這套制度的核心,不是單純禁止私人金融,而是把原本藏在灰色地帶的放貸活動納入監理。韓國依業者規模與業務性質,建立地方與中央並行的雙重登記制度,要求納管貸款業者與中介業者;近年並進一步提高資本門檻,淘汰財務基礎薄弱或高風險業者。同時,曾犯暴力、恐嚇、詐欺或違反債務追討法者,也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從事貸款業務,目的就是把暴力討債與黑道介入擋在合法市場之外。

在利率規範上,韓國同樣採取高強度管制。合法貸款的實質年利率上限為20%,而且不只名目上的利息受限,押金、手續費、逾期利息與罰款等,只要本質上屬於借款成本,都必須併入計算,超過上限即屬無效。更強硬的是,對未登記的非法私人融資業者,法律進一步規定其貸款合約中的利息約定全部無效,等於直接切斷非法放貸的牟利空間。

但韓國的監管並未止於限息,而是進一步處理「過度放貸」問題。朴賢根指出,法律要求業者在放貸前,必須確認借款人的收入與債務狀況,不得簽訂超過其客觀還款能力的貸款合約;借貸契約中的重要內容,如貸款金額、利率與還款期限,也必須由借款人親筆填寫,或透過嚴格的電子認證程序確認。若契約是在暴力、脅迫,或利用債務人危難處境下簽訂,則可直接認定無效。

而韓國破產重生律師協會律師金容錫則進一步提醒,在數位時代,債務問題往往不是從傳統借貸櫃檯開始,而是從網路廣告、社群訊息與假投資、假貸款話術開始。許多受害者原本只是因急需資金,誤信「可立即貸款」「無需信用評級」等廣告,或因「保證高報酬」投資訊息而上當,結果不只損失財產,還可能因交出帳戶、個資或驗證資料,被捲入語音詐騙、洗錢、賭博網站等犯罪鏈條,甚至面臨共犯調查、民事求償與長期債務壓力。金容錫就提到,他曾承辦一起案件,家人帳戶遭親屬拿去從事詐騙,雖最終免除刑民事責任,但漫長的訴訟與賠償壓力,仍讓當事人承受沉重精神負擔與高額律師費。

也因此,對非法催收與違法廣告,韓國採取了較強的行政介入。根據金容錫的說明,主管機關一旦發現未登記業者刊登貸款廣告,或確認有辱罵、威脅、洩漏個資等非法催收行為,得要求平台或電信業者立即下架廣告、停用相關電話號碼與通訊帳號,不再只是等到受害發生後才被動刪除。近年韓國也持續推動金融廣告主事前認證與平台責任強化,要求平台在廣告刊登前先確認業者是否具有合法金融登記,並導入自動攔截與事前審查機制。

在受害者保護上,韓國也不只停留在處罰違法業者。金容錫指出,金融監督院設有「非法金融交易守護者」平台,提供違法借貸申訴、不法業者查詢、法律援助與債務人代理申請,並可串接線下庶民金融統合支援中心;對經濟弱勢者,則由法律援助律師出面作為第一道防線,協助對應債權人、阻斷滋擾性追討,必要時再進一步銜接破產、更生與重整程序。這套制度並非只著眼於壓制違法行為,也試圖讓債務諮詢、法律協助與重建服務真正向下延伸,替身處崩潰邊緣的人保留重新回到社會的可能。

從韓國的制度演變可以看出,真正有效的監管,不會只是訂出一條利率上限,而是必須同時處理市場進入、放貸審查、契約透明、網路廣告、非法催收、中介責任與債務重建,才能形成一張足以接住借款人的制度防護網。對仍在摸索新型融資監理方向的台灣而言,韓國經驗提醒我們,面對快速變形的私人金融與數位借貸市場,最危險的不是市場存在,而是市場早已長大,制度卻還停在原地。

▲當台灣社會開始注意到新型借貸與融資亂象時,鄰近的日本與韓國,其實早已走過類似的路。(圖/擷自禧年債務減免諮詢中心官網)

更重要的是,韓國對受害者的保護也不只停留在處罰違法業者。金容錫指出,金融監督院設有「非法金融交易守護者」平台,提供違法借貸申訴、不法業者查詢、法律援助與債務人代理申請,並可串接線下庶民金融統合支援中心;對經濟弱勢者,則由法律援助律師出面作為第一道防線,協助對應債權人、阻斷滋擾性追討,必要時再銜接破產、更生與重整程序。換言之,這套制度不只是為了壓制違法行為,也試圖讓債務諮詢、法律協助與重建服務真正向下延伸,替處於崩潰邊緣的人保留重新回到社會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韓國對受害者的保護也不只停留在處罰違法業者。金融監督院設有申訴、查詢、法律援助與債務人代理申請平台,必要時再銜接破產、更生與重整程序。從韓國的制度演變可以看出,真正有效的監管,必須同時處理放貸審查、契約透明、網路廣告、非法催收、中介責任與債務重建,才能形成一張真正接得住借款人的制度防護網。

反過來看台灣,現有工具並非完全不存在,但卻很零散。面對被切碎成多份分期契約、商品買賣、融資租賃與其他名目的債務,借款人能不能被同樣方式接住,常常取決於案件表面長得像什麼,而不是受害程度有多深。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受害者在制度面前感受到更深挫敗:不是完全沒有門,而是門開得不夠大,也不夠清楚。對仍在摸索新型融資監理方向的台灣而言,韓國經驗提醒的是,面對快速變形的私人金融與數位借貸市場,最危險的不是市場存在,而是市場早已長大,制度卻還停在原地。

數位催化「債務瘟疫」變種 台灣準備好了嗎?

把日本與韓國的經驗放在一起看,最值得台灣警惕的,不是「別人有沒有專法」這麼單一的問題,而是:他們後來都逐步建立起一套能互相銜接的工具,處理實質認定、利率與收費限制、契約透明、不當催收、借款人保護與債務重建。也就是說,他們沒有把債務問題只當成市場自由的一部分,而是承認那是一個需要國家政府畫出邊界的社會風險。

反觀台灣,眼下最大的困境不是完全沒有任何規範,而是工具是碎的。輔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吳宗昇指出,新型借貸正透過網路快速擴散,金融商品變得愈來愈複雜,當借貸變得像網購一樣簡單,法律監管卻跟不上市場的變化。如果市場規則只考慮效率與獲利,而忽略「人的處境」,那麼債務悲劇就會一再重演。事實上,當今「債務瘟疫」蔓延的速度,已遠超乎過往想像。

回溯2005年「雙卡風暴」後,台灣政府雖然加強了對銀行的監管,但卻留下了另一片灰色地帶。商品分期、零卡分期、商品貸、先買後付等新型融資租賃借貸,在金融體系之外野蠻生長,法律定位模糊,監管權責分散。

林永頌直言,面對這些以「金融科技」包裝的掠奪性放貸,政府不能再以「排擠金融監理資源」或「僅以《金保法》低度納管」為逃避責任的藉口。當各國已從過往的債務危機中汲取教訓、修補制度破網時,台灣是否準備好在問題擴大之前,建立起合適的防禦機制?

吳宗昇則強調,制定《融資業專法》已不是單純的「要不要管」的行政問題,而是社會要不要留下那扇「逃生門」,接住那些在經濟崩潰邊緣搖搖欲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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