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微信官方帳號發布《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一文,發布後立刻引起民眾熱議不停轉發分享,引發批評,不過目前文章已被刪除。
文章中寫道:「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且穩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因此不能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而文章中也進一步解釋,假若兩人有上摩鐵開房的收據或發票,這也不算是同居,摩鐵只是臨時的居住場所,不算是同居狀態;如果拍到配偶和其他異性牽手逛街,也無法證明是同居,此外拍到配偶和他人在外租房的照片,也不能只是拍到一張兩張,必須有「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能夠算是同居。
▲出軌無法離婚讓許多民眾不可置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xframe)
根據中國大陸《民法典》,離婚的法定條件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也明確規定了何謂「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文章一出就立刻引起網友炸鍋,紛紛留言表示:「配偶出軌了還不讓離婚,說是防止人民草率離婚,我還以為自己看錯」、「不能隨隨便便離婚,但可以輕易出軌是嗎」、「以後誰還要結婚」、「為了降低離婚率費盡心思哪」、「配偶出軌都證明不了兩人感情破裂,我是甘願被綠嗎」,不過也有網友認為民眾是將法律條文過度解讀。
當地媒體報導,有業界人士指出,法律立意僅是希望民眾別輕率離婚,而文章中的內容方向大致是對的,只是說法上太過於絕對,容易讓民眾產生誤會。
對此,婚姻家事律師信金國則痛斥荒謬:「按照文章的說法,另一半可以明目張膽出軌也沒關係,這簡直是欺負人,對方出軌了還不能要求離婚,可見這文章有多荒謬!」但他也坦言,夫妻之間若是感情不睦,雙方都有權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過實際狀況仍須交由法院審理。
然而,台灣《民法》第1052條則規定,訴請離婚要件主要必須滿足10項內容,包含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被虐待、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妳或你的家人、被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另外《民法》1052條第2項也說明,除了上述條件之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夫妻其中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提出離婚的那方,必須由「權益受損」的那方用這條款訴請離婚才有效。
via sohu、world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