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不是施暴藉口! 韓正式修法禁「父母體罰子女」

俗話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就有那麼一點點的例外!韓國在1960年通過民法,賦予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可以對子女「實施體罰」的權利,就在去年,此項法案被搬上檯面,讓大家討論是否廢除這項法條,終於在13日,法務部通過修正案,刪除《民法》中「懲戒權」條款。

韓國的《民法》第915條規定,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了達到保護或教育兒童的目的,可以在必要時實行「懲戒權」,但許多父母會誤會此項條款,認為教育子女是理所當然的,於是隨心所欲的用自己的方式管教子女,例如:過度體罰子女、過度限制子女自由……等,讓孩子壓力過大、身心受創,如此一來,可能會釀成悲劇發生,也可能會讓孩子們人生性格就此扭曲。

韓國的法務部希望可以刪除此項法案,讓社會促成保護兒童權利的風氣,家長和子女們若出現爭議,可以好好溝通,協調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畢竟人的一輩子短暫,這輩子有緣當家人是得來不易的,很多事情雙方各退一步,事情會更明朗、更容易解決。

其實在當時,這項法條要修正的消息釋出後,韓國民調機構對此進行問卷調查,結果反對刪除的聲量高於贊成,顯示這些成年人不願自己的權利被剝奪。凱特看過一部韓劇《VOICE》,劇情內容大多改編韓國社會真實事件,其中一個案件,一位媽媽慣性虐待收養的兒子,原因出自她從小被養父虐待到大,造成她心靈受創,長大後也依同樣的方式對待孩子,為了就是紓發當年說不出的苦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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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待別人才能真正寬恕自己,如果想擺脫掉過去的陰影,應該從現在開始改變,別讓過去的事情在生活中重蹈覆轍,不然,這個陰影可能不會就此抹滅掉,更可能越拓越大、永久存在。

在台灣,《民法》也給予父母適當管教子女的「懲戒權」,但父母必須在子女確實需要懲戒的情況下,出於教育的目的才能行使懲戒權,若是無故使用,殘忍的傷害子女的身體,甚至做出危害生命安全的方式進行懲戒,就是濫用懲戒權,應負擔刑事責任。

雖然有明文規定,但是我覺得範圍還是略微模糊,有些狀況的判斷,還是可能出現不公之處,別讓法律的漏洞在事件發生後才想到要修正,平時就應該要關注各個角落的聲音,才能阻止悲劇發生。

via chinese.jo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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