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列管漏洞多!全看「形狀」+尼古丁判定 律師批:亂禁一通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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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常看到有人在抽電子煙,雖然目前不合法,不過因為也沒實際上的罰責,所以似乎只能在海關禁止入境,或是禁止販售,說是禁止,結果網路上一大堆。

電子煙分為加熱煙以及電子霧化器

不過雖然說是電子煙,其實指的不一定是同一種東西,目前在臺灣流行的有兩種,一種是加熱煙,除了機器之外,要抽的時候還要有煙彈放進去才能抽,就是把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煙彈加熱,但還不到燒的程度,讓抽的人可以享有抽菸的感覺,但是因為溫度不夠高,所以宣稱不會吸入焦油,最著名的牌子應該是IQOS,周邊產品已經做得跟Apple的產品一樣,好看又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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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則是電子霧化器,除了機器之外,要有煙油才能抽。


▲圖為電子霧化器,是加入煙油後使其霧化後吸食的,成分不一定含有尼古丁(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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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霧化器煙油的成分在目前根本禁止而無法可管的狀況下,可能會出現一些奇奇怪怪的物質,說電子煙會致癌的應該主要是指這一種,因為可以任意的放進不同的液體加熱霧化,所以難以管制,把一些亂七八糟的物質吸進身體裡,沒事才奇怪。

而電子加熱器,因為煙彈是菸草公司提供,成份比較容易控管,所以可以理解的是,主管機關(衛福部)一直在宣導電子煙致癌的部分,指的應該是電子霧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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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管機關主要是以「是否含有尼古丁的成份」及「形狀是否長得像香菸」兩個標準在看電子煙是否是可以管制的產品,主要的依據是「電子煙如含尼古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

看到沒有?是藥品列管,其實跟菸害防制法已經沒什麼關係了!

這主要是因為,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是「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而電子煙使用的煙彈或煙油成分,是以人工添加尼古丁或其他化學物品,所以不是「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因此不是菸害防制法可以管的東西。


▲香菸糖是小時候的夢幻逸品,現在也因為菸害防制法而絕跡了(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不過如果是外型類似紙菸的話,則會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物品」的規定,理由是賣這種長得像菸的東西,會讓小孩模仿而進一步想要抽真的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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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為何積極控管電子煙?

事實上上面的標準,其實是為了要加大主管機關的守備範圍才硬套上去的,人家要是不含尼古丁的話,衛福部根本就不該管,如果要管的話,就應該要快點立法管制。

目前衛福部一直在宣導電子煙不好,都比宣導戒菸還要用力了。

大家都知道抽菸不好,大家也知道電子煙可能含有尼古丁所以還是菸,而且也對身體不好,可是明明科學的方式顯示,電子加熱器可以讓焦油不被燃燒而減少吸入的風險,跟傳統紙菸就是會燃燒焦油而增加致癌的機率,怎麼看都不會比傳統的紙菸高呀!怎麼衛福部反而拼命的在阻止電子煙呢?

另一方面,如果認為電子霧化器菸油的成份會有致癌物質的話,不是應該立法納管,讓廠商不要產出有致癌物質的菸油嗎?以原本就不是用在電子煙的規定硬套在電子煙上,這樣不三不四的作法,只是讓電子煙在地下亂竄,造成更壞的後果!

而且如果法老王是菸商的話,其實只要出一款沒有尼古丁,而且長得不像菸,可是可以拿來抽的產品,就能讓衛福部更無法可罰,這種漏洞百出的管制標準絕對不是一個可以拿來長期規範的標準,只會愈管愈糟糕!


▲加熱煙相較傳統紙煙還要短,且須搭配機器使用(圖/記者柳名耕攝)
電子煙跟傳統煙一樣對健康都有害

其實法老王認為,要嘛就是連菸都禁止販售及使用,跟毒品一樣列管。毒害健康的東西為什麼要一直合法?不然就應該要接受電子煙的存在。

在目前無法可管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卻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在宣導禁止(電子加熱器的缺點,傳統菸可以說是一樣不少),實在是站不住腳,而且如果不納入管理的話,像是電子霧化器的菸油的成份就更難管制,只會讓不肖業著做出一些更有害身心的產品,在市面上流通。

這明明是很簡單的道理,可是主管機關卻遲遲不肯處理,反而一直禁止電子煙的合法化,很難讓人不聯想到是否有傳統菸商在背後運作。不然很難解釋為什麼主管機關會允許傳統菸,卻把尼古丁成份可能更低,也可以不吸入焦油的電子煙妖魔化。

怎麼想都覺得不對勁,為了杜悠悠之口,主管機關終究還是得出來講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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