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跟蹤騷擾無法可管!變態最多重罰3000 被纏上只能自求多福

文/法老王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法老王之前有處理過一個案子(又是之前案子,是有沒有這麼巧啊?),一個A男在酒店認識了雖然年過30,但是保養得宜看起來像25歲的B女。

然後就開始套公式,暈船的A男拿了近百萬或送或借給B女(無論是送或借,B女都沒還),B女是離開了酒店,不過等A男不願再繼續拿錢出來的時候,就翻臉不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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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女其實已經年過30,但保養得宜像是25歲(示意圖/Pixabay)

A男呢,就不死心,開始出沒在B女住家的附近,還偷偷跟縱B女的行縱,一會兒出現在上班地點,一會兒又在家裡附近看到他。

法老王猜想A男應該是懷疑B女又回去酒店上班,不過還沒有抓到B女回去酒店上班的證據就被B女發現了。

B女立馬到警局報案,還調了住家附近的監視錄影畫面,證明A男確實在跟縱。然後猜猜怎麼了?B女聲請了保護令。你沒看錯!就是保護令。我接到案件的時候也楞了一下,不過後來想了一下,沒錯,B女只能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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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個保護令後來怎麼了,不是法老王今天要講的。重點是被跟蹤了怎麼辦?

有些人外國影集或是電視看多了,以為狗仔這麼多的台灣,應該對於跟蹤有什麼特別厲害的法律來防制。沒錯,台灣的法律在世界上算是很先進的,所以也特別在去年制定了一部《糾纏行為防制法》,專門來對付這些恐怖情人。

But,人生就是這個But,前面講得再好聽都沒用,只要出現這個But,前面講的就是屁話!

沒錯,前面講的是屁話,因為這部法律根本還沒通過,還躺在立法院裡面慢慢排隊。不要以為草案進了立法院就可以很快的通過,想當年《民法》物權在立法院躺了20年,才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要是當年不小心生了個小老王,等修法通過也成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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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回過頭來說說,在台灣被跟蹤到底該怎麼辦。簡單來說就是……不能怎麼辦!看到這裡應該不少人都跳起來了,沒關係,請慢慢聽法老王說說。

首先最先被人想到的就是刑法,刑法上與跟蹤勉強搭得上關係的大概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安罪。妨害自由必需要是有拘束到人身的自由才會構成,所以不用想了;強制罪則是要強迫別人去做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或是強迫別人不能去做本來可以做的某件事才會構成。

什麼?你說跟蹤的人強迫我們要一直看到他?那最近某台一直在播韓國瑜的新聞不就也構成強制罪了?別鬧了!恐嚇危安罪……好,那你告訴我,要跟蹤人到什麼程度才會達到恐嚇的程度?

以目前實務上的做法,如果是家屬或是男女朋友關係的話,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就像前面的案子一樣。如果不是呢?若跟蹤狂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的話,那還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

如果連這招也行不通的話,那就只能請警察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以無故跟追他人,先勸阻他,他還是不聽的話,才能「重罰」3000元……

蝦米?!才3000元?沒錯,你沒看錯,就是3000元,只要花3000元就可以跟蹤林志玲或是金城武了喔!(如果你找得到他們的話)是不是很便宜呢?所以根本無法達到防治的效果,不然怎麼會到現在狗仔還是滿街跑呢?

也就是因為目前的法律制度有所不足,所以行政院才會制定了《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去立法院,不過以目前的立法速度,而且又沒有什麼重大的相關新聞事件發生,要等到這部草案通過,那可能有得等了……

看完法老王的文章之後,你也想要去跟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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