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衣霸凌」影片PO網!屁孩家長拒30萬和解 律師:便宜了,坐牢3年起跳

文/雷皓明(律師談吉他)

和解金多少才合理(划算)一直是許多人的問題。別說一般民眾,其實律師談和解也戰戰兢兢。但,講到「犯罪」和解金,以這則新聞當例子,我算給你看怎樣便宜怎樣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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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先確定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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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記載(我先當作新聞沒亂寫),被害人「被誘拐、圍毆凌虐、強迫脫衣換上女僕裝、拍下過程還上傳」。先用這簡單的描述去推測依序可能涉及:

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圍毆的部分)
刑法第224條之1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圍毆凌虐強迫脫衣)
刑法第315-1條第2款的竊錄罪(如果錄影過程包含隱私部位)
刑法第315-2條第3款的散布秘密罪(上傳影片的部分)

這邊要提一個刑法上的概念,叫做「想像競合」,也就是被告的「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很多罪,法律只挑最重的那一條罪來處罰。

例如A丟一個炸彈炸毀麥當勞、炸死裡面的客人,同時犯了毀損罪與殺人罪,這時候只挑殺人罪去處罰;B偽造文書去詐騙財產,同時犯了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這時候只挑偽造文書罪去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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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參照新聞去分析,當作整起事件從一開始就是計畫好(也就是一個犯罪行為),當中最重的應該是「加重強制猥褻罪」(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本新聞當事人可能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


▲少女被強迫換上女僕裝。(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步驟二:確定可不可以易科罰金、緩刑

沒有人想被抓去關,法律有時候可以罰錢代坐牢(易科罰金),有時候願意寬容讓你「在家修行」(緩刑),確定犯了罪以後,接下來要確認的是有沒有機會能夠不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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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有「最重處5年以下」的罪、法官實際上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而且實務上檢察官有最終決定權(例如法官判可以易科罰金,但檢察官認為不恰當)。

例如公然猥褻最重處1年以下,某A被法官實際上判了4個月,就有機會易科罰金。至於緩刑,原則上只有法官實際上判「2年以下」的罪才有機會緩刑。

回到這個案件,加重強制猥褻最重處10年以下,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最輕處3年以上,原則上法官沒機會判2年以下,不符合緩刑的條件。

總歸而言,這個案件如果照新聞說的事證明確,大概是一定要進去關了,沒有付錢了事的機會。

*步驟三:用刑期去換算,判斷金額是否合理

一個和解金最簡單的換算方式,就是假設可以易科罰金,用刑期去換算會罰多少錢。

假設A被判4個月,一個月以30日計算,總共是120日,如果可以易科罰金,最輕是繳納12萬元,最重則是繳納36萬元。(易科罰金的標準分別有一日1,000、2,000與3,000元,看法官決定用哪一個標準。)

對A來說,和解金額如果低於12萬,那麼是A賺到,因為如果最後是付罰金一定比較高;如果高於36萬,那麼可能划不來,因為去受罰、最後付36萬還比較低。

當然,這個算法很粗糙,還要考量許多因素,例如:預期刑度(誰知道你最後會判幾個月、能不能易科)、罰金標準(金額會有3倍的落差)、前科問題(如果5年內有其他刑案,可能就會有前科紀錄)、…去影響和解金額的判斷。

更別說受害者除了有刑事案件提告的權利,也可以提告民事損害賠償,這一部份的金額又包含醫藥費與精神賠償,視案情嚴重性也可能數萬到數十萬不等,這一筆民事賠償費用可能也要考量,進一步判斷怎樣的和解金「合理」。


▲少女受到嚴重精神折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hotoAC)

無論如何,「和解」比起上法庭賭一賭來得有利,如果本案如同受害者說的「事證明確」,那和解更是一個好選項。

30萬,用易科罰金來換算大概是坐牢3個月到10個月不等(更別說10個月本來就不能易科罰金、本案可能非告訴乃論罪),如果有機會能夠透過和解讓大事化小、「回復」被害人的創傷,比起到法庭裡受審、被媒體公審,應該是個有利個選項。

*和解

說穿了跟菜市場喊價很像,你情我願就可以了。但不一樣的是,和解天平的兩端是你們的法律權益。

考量新聞案件的嚴重程度、造成的傷害,我只想說,和解買的不只是自由,也是對自己犯行的原諒與寬恕,連自己都不願意原諒自己的話,對方又為什麼要原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