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逮人「隨便掰罪名」? 網:預防性羈押懂不懂

你聽過最扯的「逮捕罪名」是什麼呢?近日一份註明中國昆明市公安局開出的「逮捕通知書」在網路上流傳,因為上頭逮捕民眾的罪名,讓網友直呼中國果然是人治的國家!

雖然昆明市公安局本身並未對此事表達回應,中國各網站上有關這份「逮捕令」的討論也皆被刪除,但文書上明文該名民眾涉嫌「符合逮捕條件罪」,等於沒有理由,讓網友不免顫慄:「好歹想個合理一點的理由吧?」還有人比喻這就是「莫須有罪名」的白話文版本。

也有網友直言「符合逮捕條件罪」就是中國當局的「預防性羈押」,指的是在起訴和審判前,防範被告再犯罪而先行拘留的手段;但台灣司法裡的「預防性羈押」,必須由法院裁定,檢警並無權力將人預防性羈押。

台灣檢方有權向法院申請預防性羈押,但條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八項罪名: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妨害自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酸酸們也順便注意一下,以免哪天就被莫名其妙的罪名逮捕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