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動物保護法》這4大漏洞,讓虐貓者沒在怕的!

這幾年,台灣虐待動物的事件頻傳,這幾天,以台大僑生陳皓揚先後虐殺「斑斑」、「大橘子」事件最讓人難以原諒!再加上他已是累犯!第一次虐殺大橘子,台大校方對外稱:「陳皓揚課業壓力大」,而這一次,他又在16日被法官獲准交保…兩條貓咪的珍貴性命就這樣被惡意奪走,台灣的法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今天,酸酸們就跟著粉粿一起,我們實際來看,《動物保護法》到底哪裡有問題內?

問題1:《動保法》立法初衷狹隘
當時,《動保法》立法的首要目標,是為了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避免飼主惡意遺棄動物、導致流浪貓犬過度繁衍,因此,在整部57條的法律條文中,有44條都和「寵物、飼主」相關,和虐待一事有關的規範,實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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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動保法》不分輕傷害、重傷害
人類適用的刑法,有輕、重傷、故意、過失的差別,直接影響了刑罰的輕重,但是《動保法》並沒有區分、對傷害程度也沒有明確定義,對動物不管是輕拍、毆打或殺害,刑罰的界定都相當模糊!

問題3:先行政罰、後刑罰
法官依據《動保法》審判時,會優先以行政罰(意思就是罰錢而已)處理,很明顯地,金錢就可以解決、馬上交保的事,這些犯罪人當然都罰不怕呀…就曾有專家建議,應該比照英國(最多直接處以51周有期徒刑、約新台幣99萬罰金)、日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約新台幣50多萬罰金),直接施行「完全刑罰」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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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刑期太低
根據現階段的《動保法》,要以刑罰處罰虐待動物者,前提是「5年內再犯」,意思就是說,如果他第二次犯罪的時間,距離第一次犯罪超過五年,不管他把動物虐待至殘廢還是死亡,初犯就是處10~50萬而已, 5年內再犯才「有可能」面臨「1年以下」的刑期。

其實,台灣的法律刑責太輕,一直是眾所皆知的事,每一代的新官上任,也都高喊著「司法改革」!但要等法律體系的問題確實被找出來、確實被更正,是要等到何時呢?在這期間又有多少動物要這樣無辜枉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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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民眾的道德心!粉粿想邀請大家,從自身做起,友善對待動物!他們有權利好好活著、沒道理要無冤無故遭受傷害,除此之外內~如果你看到有人在傷害動物,請立即阻止,如果對方有持武器、會傷害人身安全,那就請立即通知警方→蒐集證據→通報動保單位!

我們都有能力、一起守護所有的動物!

[VIA thenewsl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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