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隱匿公司主要股東! 永豐金:延續建華金原有形式、於2014年更正

▲永豐金表示,延續建華金原有形式、於2014年更正。(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永豐金今(4)日針對遭控年報隱匿永豐金股東11年,讓投資人難以判斷,董事長何壽川也被舉報違反《證交法》一事表示,有關年報以FINI A、B、C、D、E登載乙節,因是延續建華金控編制方式,且因年代久遠,相關人員更迭已無可考,但自2014年開始,年報的編制方式已明確揭露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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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民主連合(簡稱經民連)今(4)日到北檢前舉行記者會,指控永豐金從2003年起,在公司年報上主要股東欄位,填上「FINI A」、「FINI B」、「FINI C」等代號讓投資人無法做出投資判斷,律師陳緒承認為,可能是要掩飾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詐貸案之間的關係,因此,決定按鈴告發何壽川涉嫌違反《證交法》上的隱匿或虛偽記載罪。

有關經濟民主連合今指稱永豐金控(原建華金控)自2003年度至2013度,連續11個年度的年報蓄意隱匿公司主要股東名稱云云,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以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業務文件隱匿或虛偽記載罪,本公司說明如下:

永豐金控表示,本公司年報FINI A、B、C、D、E均有明確對應的受託保管機構專戶,包括花旗託管歐比司全球證券基金有限公司專戶、渣打託管梵加德新興市場股票指數基金專戶、渣打敦北託管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花旗託管次元新興市場評估基金投資專戶、花旗銀行託管新加坡政府基金專戶、花旗銀行託管歐比司基金日本除外基金專戶、渣打銀行受託保管富達基金專戶等。

 此外,「年報」並非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所指的「財務業務文件」,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的規定,其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之範圍,均不包括「年報」,因此「年報」並非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範的「客體」;違反「年報」揭露的相關規定,更無抵觸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4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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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控前身建華金控成立於2002年5月9日,建華金控於2005年8月26日召開股東會,以股份轉換方式,將台北國際商銀納為建華金控子公司,並於2006年7月20日正式更名為永豐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