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季 企業小心「證券交易所得有3年門檻」

▲左起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資深經理謝佳樺。(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目前正值年度總結算及相關會計結、關帳作業,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企業,在證券及期貨交易上,必須留意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另外,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票股利,取得年度依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以後年度出售該類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的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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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其他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須留意若沒有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各項免稅所得,但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時,是否應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稅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依據產創條例第12條之1,若有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者, 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資深經理謝佳樺也表示,有關查核重點的未分配盈餘,若有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時,則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建議營利事業先行檢視欲減除項目的內容,若與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之案例不盡相同時,則可事先向國稅局申請解釋,得到明確回覆後再列為減除金額,以免遭補稅加罰。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 應注意「投資日」及「支出日」都應該符合,才算完成投資;且同一筆投資項目,可選擇在不同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另外,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已投資金額可直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扣除;若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一年內辦理更正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退還溢繳稅款。

由於107年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期限的最後一年為110年,,謝佳樺也提醒企業,若有在110年完成屬107年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的項目, 記得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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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扣抵稅額計算上,若為境外所得的已納稅額,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及大陸地區全部淨所得(包含大陸地區虧損),依國內稅率分別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為準,而非以該境外收入計算限額。

若所得來源國之稅務機關發給納稅憑證所得年度,應與營利事業依權責基礎列報該筆境外收入之年度相同。此外,營利事業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也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若營利事業漏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國外稅款,該溢繳國外稅款將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