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工程業者: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建置應考量航港服務量能

▲海事工程業者表示,要使台灣離岸風場建置更有效率,應考慮風場規模。(圖/業者提供)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台灣離岸風電發展如火如荼,依據經濟部公佈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草案,容量分配以單一開發商或專案每次獲配500MW(百萬瓦)為上限;海事工程龍頭業者、台中市海事工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暨宏華營造總經理陳宗邦從實務面建議,政府於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選商規劃應考量適合國內的航港服務量能、經濟規模、施工成本與期程,以兼顧基礎建設及提升綠能風電的效益。

經濟部能源局在今年5月公布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辦法草案,將每年開發容量提高至1.5 GW(10億瓦),針對容量分配訂出上限,單一風場與同一開發商容量分配500MW,但經濟部可依據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國內產業量能及輸配電業公告併網等條件,增加100MW分配容量,亦即開發上限最高可達60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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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工程業者表示,台灣能源再生能源發電占有20%比例並將逐年成長,無論是主管機關、國內外開發商及海事工程廠商,均希望如期如質完成風場建設。(圖/業者提供)

經濟部之所以訂定上述的開發上限,主要是希望開放6家以上開發商參與競標,能夠維護在地供應商的談判能力;對此,陳宗邦指出,風場大小的設定牽涉到商業規模,也須符合在地供應鏈能量及經濟可行性,過大或是不足都不適當,由於國內及國外開發商經歷過遴選風場階段,具有風場開發的經驗,也對西部海域有相當了解,因此,已有開發經驗的業者所提出的建議,是最具有參考價值的。

離岸風電攸關台灣能源轉型政策,再生能源發電占有20%比例,並將逐年成長,無論是主管機關、開發商及施作廠商,均希望如期如質完成風電建設;不過,陳宗邦說,按照政府的海事工程設定,每年可施工的時間為4月1日到9月30日,約雖有180天的期程,但離岸愈遠可施工的條件愈嚴苛,施工期間還可能遇到颱風等惡劣氣候,按照實務上的經驗,每年大約只剩120天為可施工天,而且離岸愈遠施工時間愈少。

▲離岸風電的施工須考量碼頭、後線土地等公共建設,足夠經濟規模的風場才能累積經濟規模,並進一步降低成本,嘉惠民眾。(圖/業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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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施工期程有一定限制外,陳宗邦進一步說明,若一年要完成3座500MW風場,同時施工就可能需要有3組船與團隊,還要考量風場周邊的公共建設服務量能是否能夠負荷,包括港口提供、港口後勤及腹地等條件,都必須一併列入考量。

舉例來說, 目前國內風場包括 Formosa 2、台電一期、wpd Taiwan允能風場、大彰化東南及西南第一階段離岸風場及彰芳西島風場,總共有5座風場就有數艘船及團隊同時在施作,並以台中港為主要進出港口。

針對目前實務上的施作情況,陳宗邦指出,風電施作廠商在台中港儲放設備與組裝部件,讓台中港現在幾乎沒有一寸土地是閒置下來的,在港口進出方面也是調度相當吃緊,如果台灣風場一年有3個風場同時施工,台中港公共建設的服務量能勢必得重新盤點。

反之,如果單一風場容量擴增,是否國內有足夠的施工船隻,及港口是否能負擔?陳宗邦說,風場愈大當然對於國外有經驗的廠商來說,較具經濟規模,能夠降低開發與建置成本,政府應考量是否調高到更具效益的容量,並盤點港口資源。

另外,有開發商表示,政府設定風電專案容量上限,才能避免台灣離岸風電市場遭一至兩家開發商寡占的問題;對此,陳宗邦指出,風場容量太大或太小都不適合,對有機會承擔施工的本土廠商來說,若開發風場容量大,動員的成本是會下降,但施工期程拉長時,反復的小區動員也會提高成本。而透過適度放寬風場開發規模,俾利國內外開發商將能利用規模經濟,在採購、施工及營運規劃等面向上,有效地降低離岸風電開發、建造及運維的成本,不僅有利於國內供應商議價空間,也將能提供更實惠的乾淨能源,回饋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