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不隨身行李 貨物稅同享2萬元的免稅額

▲行李。(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16)日表示,將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將旅客不隨身行李(托運行李、郵寄等)徵免比照關稅辦理,也就是說在免稅的範圍2萬元之內可以免徵貨物稅;即使超過2萬元的免稅額,也同樣是完稅價格超出2萬元部分才會納入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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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將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有四項重點,其一是水泥50公斤為一包,但是為了確保水泥搬運勞工的安全,避免職業災害,所以取消50公斤為1包的規定。

二,考量稽徵機關查核冷暖氣機,主要的機件異常案件,已經可依貨物稅條例及相關子法規規定調整完稅價格,不再訂定冷暖氣機機件價格標準。

三,旅客自國外攜帶行李物品,屬於應該課徵貨物稅者,原條文只規範「隨身行李」的徵免比照關稅。但是財政部修正規範,不隨身行李帶回的應稅貨物稅的徵免,可以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也就是2萬元以下可以免貨物稅,而財政部今年初已經發布解釋令,現在實務操作上已經比照辦理。所以民眾如果去國外買電器用品要課徵貨物稅者,只要低於2萬元者就確定不會被課徵貨物稅。

舉例而言,A君攜帶不隨身自用行李物品一批,其完稅價格為5萬元,因屬不隨身行李,過去於本令發布前,關稅以3萬元(5萬元-關稅免稅額2萬元=3萬元) 計課,貨物稅以完稅價格5萬元加關稅後計課;以後貨物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即貨物稅以3萬元加關稅後計課,所以法規修正之後,對於民眾來說也是變得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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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貨物遇到火災焚毀或者是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的災害,導致物品消滅,財政部也明定產製或者是進口商,要在災害發生後的30日之內檢據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避免日後稽納雙方產生爭議。

財政部表示,因應稽徵實務的需求,主動檢討貨物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護勞工職業安全及保障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