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爭議再起 李恆隆:太流公司不實登記應撤

▲ 太流公司前董座、SOGO經營權關鍵人物李恆隆。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太流公司前董座、SOGO經營權關鍵人物李恆隆今(15)日出面指控,公司法第9條第4項即所謂「SOGO條款」的文字已修正完畢,經濟部卻說「不溯及既往」,上個月被法務部解釋函打臉後,監察委員仉桂美也認為經濟部沒有違失。他批經濟部曲解法令、遲不撤銷太流公司的不實登記,監委則是「睜眼瞎說」,弄錯事、站錯邊、幫倒忙,把監察院的清譽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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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恆隆說,法務部最新出爐的解釋函明確指出,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僅屬「文字調整以資明確」,沒有「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他除了在各大報紙刊登全版廣告反諷監委,並嗆問經濟部「虛偽不實的文書可以做為公司登記嗎?經濟部豈能耍賴不撤銷?」

李恆隆指出,SOGO百貨原本由他擔任董事長的太流公司控股。2002年9月,遠東集團的郭明宗偽造太流公司董事會的議事錄、簽到簿、增資邀請書,向經濟部辦理40億元增資登記,SOGO經營權易主。法官調查太流的增資股東臨時會和董事會當天,代表SOGO的賴永吉未出席,都是李恆隆「一人會議」,郭明宗卻在會議紀錄記載「出席股東2人」,並偽簽股東出席。

台灣高等法院在2009年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將郭明宗判刑確定,經濟部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撤銷太流的變更登記,遠東集團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法院認定,公司法第9條第4項僅規定公司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時才可撤銷登記,郭明宗所犯「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不在此範圍,逆轉判經濟部敗訴,應回復太流的增資登記,讓遠東集團徐旭東登記為太流負責人,取得SOGO經營權。

立法院去年修正公司法第9條第4項,將原法條「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時」字眼,補充修正為「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時」,闡明只要是犯下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罪名,都可撤銷登記。修正案出爐後,法務部解釋函明確指出,此次修法僅為文字調整以資明確,並未涉及法律變更;但經濟部片面解釋新法不能溯及既往,遲不變更太流不實的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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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監察院最近完成SOGO陳情案調查報告,認為經濟部不變更太流公司的增資登記並無違失!李恆隆昨(14)日在各大報紙刊登全版廣告點名「尊貴的監察委員仉桂美」,在公司法修正SOGO條款、法務部打臉經濟部、太流公司違法登記面臨撤銷之際,突然拋出陳年老案,以結論與內容顛倒,表裡不一的調查報告,欲替經濟部及犯罪者解圍;反而坐實太流公司登記案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官商勾結弊案!

李恆隆認為,經濟部藉掌控公司登記之便,利用職權讓犯罪者得以不費分文侵吞價值數百億元的太流公司、SOGO經營權;詳閱監委仉桂美認定「經濟部無違失」的調查報告,「再怎麼混,都不會得出您的結論」;被法院判決認定不實的文書可以成為公司登記依據嗎?太流公司及SOGO經濟利益高達數百億元,被經濟部以公司登記為手段,讓偽造文書者霸占股權及經營權近20年,這不是圖利,什麼才是圖利?

李恆隆反諷監委向經濟部調閱看不見的文件,讓經濟部這些年來違法處置及怠惰之謊言無所遁形,「委員不是應該嚴加督促經濟部依法行政才對嗎?」他呼籲監察院應另指派較公正、無私心、法學素養較高的委員,糾正經濟部依現行公司法之規定撤銷目前太流公司違反該法及刑法的登記,恢復合法原狀,以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及台灣商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