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攻防重點二:繼親收養行不行?

●作者/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

據報導,三個版本的同婚草案將於5月14日逐條協商,並於17日院會表決定案。

我認為,逐條協商的重點,其一為婚姻之名、也就是第二條同性婚姻關係保衛戰,其二便是同性家庭親子關係的保障。對照釋字748施行法與信望愛版本,最大的爭執在於:信望愛版本主張,應刪除釋字748施行法中的繼親收養,改以共同監護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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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748施行法允許同性家庭適用繼親收養之規定,指的是同性二人在第二條關係中可以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例如A女、B女成立第二條同性關係後,B得收養A經由人工生殖所生之親生子女C,B並因此成為C在法律上的母親,使C在法律上得以擁有雙親,終止在法律上的單親狀態。

此外,本草案不允許同性關係雙方當事人收養對方的「非親生」子女。也就是說,同性關係不適用民法異性婚姻、夫妻共同收養他人子女之規定,同時也禁止同性二人藉由接續收養以達成共同收養之可能。

2、信望愛版本的共同監護,則是指在同性關係存續中,B不得收養A之親生子女C,僅能由A、B約定共同行使對C之監護權,但B與C之間不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亦即C在法律上只有單親,影響其受有「兩份」扶養與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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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該草案規定,約定之共同監護除了因同性關係終止而當然終止以外,還可以由其中一方隨時、任意終止。也就是說,孩子受到兩份照護的狀態,將因本草案之不當規定,進而隨著成人的感情變化而變化,對兒童受保護教養之福祉極為不利,不符合現代親屬法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

3、宣傳信望愛版本的廣告詞強調:豈忍切斷孩子與生父/生母的身分關係?

此種說法並不符合現實,今日的臺灣社會早已經存在三百個以上的同性家庭,而這些孩子多半是接受匿名捐贈之生殖細胞所孕育。也就是說,經由人工生殖所生的孩子雖然必定會有另外一位自然血緣上的生父/生母,但孩子與此等生父/生母並不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既不存在、何來切斷。

另一方面,縱使該子女係同性關係之一方在前一段異性婚姻中所生,允許同性家庭適用繼親收養之規定,也不會違背另外一位本生父母的意願、而逕行切斷其與子女在法律上的身分關係 ─ 只要另外一位生父/生母不同意出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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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贊成開放繼親收養的朋友表示,他們在乎的價值是,每個孩子都想要跟其他人「一樣」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孩子與其他孩子的不一樣,對兒童而言具有負面的影響,因此不應該開放繼親收養。

因為開放繼親收養,將會鼓勵同志經由自助體外滴精或是到國外進行合法人工生殖等各種方式求子。唯有不開放繼親收養,才能避免兒童出生在同性家庭。換句話說,禁止同性家庭繼親收養的立法,用意是為了壓制同志的生育或至少是不鼓勵同志生育。

然而,這樣的壓制與不鼓勵,在事實上絕無可能讓想生孩子的同志「不能生」。事實是,台灣社會現在已經有、未來也一定還會有兒童出生在同性家庭。既然孩子出生在同性家庭不可避免,那我們這個國家應該是要保障這個孩子有法律上的雙親、享有兩份受扶養權與繼承權,還是我們這個國家要禁止同性家庭繼親收養,表面上說是為了兒童利益,但實際上卻使同性家庭子女因該立法而受苦/在法律上無法擁有雙親?

究竟哪一種方式才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國家在立法時,考慮的重點到底是兒童的最佳利益、還是為了壓制同志生育?

再進一步討論,有關同性家庭是否不利兒童成長、故國家得在法律上為不同待遇的爭執。

確實,兩個爸爸/兩個媽媽,跟多數異性家庭的一父一母不一樣。但目前為止並沒有科學證據能夠證明,由同性家庭養育的孩子其成就或表現遜於異性家庭的子女。既然在科學上,無法證明子女由同性家庭養育將不利其身心發展,那麼在法律上,便無法認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的保護教養功能有何不同。也就是說,當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足以正當化對同性家庭子女的差別待遇時,禁止同性家庭適用繼親收養之規定,將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

除了法律問題之外,每個孩子、不管他是在同性家庭或異性家庭中成長,每個孩子本身就跟其他孩子「不一樣」。即便只以異性家庭的孩子來看,有的孩子會因為外表、體態被同儕嘲笑,有的孩子家裡窮會被同儕輕視。於此我們/國家社會能做到的不是讓每個孩子都「一樣」,而是經由教育,讓每個人了解:就算他人特別「不一樣」,但在同與不同之間,並沒有高下優劣之分。隨著「不一樣」而來的不該是霸凌、嘲笑或異樣眼光,而是每個人都能夠享受與眾不同的自由與應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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