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台灣將出現「素人法官」?

▲英美的陪審制是將不具備法律知識的素人去擔任事實審(trail offacts)。(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李復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司法改革的根源在人民不相信法院,除了懷疑法官收賄,還懷疑法官能力,批評恐龍法官。因此,司法院想了個絕招,讓平民自己來做法官試試。開頭法官們期期以為不可,聲嘶力竭的反對。幾年後這些法官想通了,管他去死,照樣拿薪水,反而落得不需負責挨罵,何苦反對?現在看來參審或是陪審勢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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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制以素人法官與專業法官共同擁有「認事用法」的權力。法庭上一長排法檯,坐著十幾個法官猗歟壯觀,全球僅見。現有法院所有法庭都不夠容納,必須用大禮堂去開庭。若是國民參審沒有實質決定權,只是花瓶,那要平民參審做啥?若是真讓不學法律平民來操持正義,那麼要進大學法律系辛苦學習法律做啥?畢業後更要以不到十分之一的比例,辛苦考上的法官作甚?將素人當作法官參審,違反人民有權接受經訓練的專業法官審理的原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第八十條規定,只有法官才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力,目前若要將平民參加審判那也是違憲的。若要採用必須修憲。司法院從觀審制到參審制,左支右絀改了又改的國民參審,非驢非馬,實在不值得評論。

英美的陪審制是將不具備法律知識的素人去擔任事實審(trail offacts)。由檢察官提出事實與所犯法條,由陪審員全體一致之決定是否犯罪。參審制是將不具備法律知識的素人去擔任事實審(trail of facts))與法律審(trail of law)。在俗稱權利法案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中,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死罪或重罪必須經由大陪審團起訴;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刑事被告享有公正的陪審團公開且迅速審訊的權利;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民事訴訟爭執標的價值超過二十美元,都應該可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保護。接受陪審是被告被審判時享有的權利,被認為是被告的「盾牌」。

因為陪審員是不習法律的素人,所以是以個人的經驗歷練來認定是否犯罪的事實,而不是用來認定法律。陪審制必須採訴因主義,不能在審判中再變更起訴法條,必須依起訴狀一本,卷證分送,避免被告受到不利成見的審判。犯罪事實必須經是全票決(unanimous)確認,以排除任何的合理懷疑。陪審認定無罪必須釋放,二審不再有事實審。

▲日前包括陪審團協會等多個團體,到司法院前要求加速司改。(圖/記者吳銘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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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陪審或是參審都是要用素人做法官,所以若要採行,許多訴訟規則都必須修改。接受素人法官是被告不信任專業法官,所以是被告的權利。被告可以拒絕素人法官,放棄權利。曾經受到媒體傳播影響,被輿論汙染的人,一有成見就不是素人,都不得出任素人法官。檢察官基於無罪推定,卷證不併送。必須當著被告的面,披示犯罪證據。以便以便被告答辯,法官不受偏見誤導。法官與辯護律師必須重新學習證人的詰問方式。採取嚴格證據法則,以法定的條件革除不具證據能力的人證物證。起訴必須檢察官依據訴因主義,明確起訴法條,且不得在審理中變更。有罪判決必須是全票決。第一審認定事實若被告不成立犯罪,便不得上訴。既然不得上訴,故也無須撰寫判決。陪審或是參審勢必遷延時日,為了減省訟累,必須採納大量認罪協商。只有無罪抗辯之案件方須進行實質審理。

故哈佛大學法學院長龐德曾說,中國法宜依循已經走上的現代羅馬法的路線前進。既已長久繼受現代羅馬法,若改採英美法,將是一個極大的錯誤。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英美法的歷史背景,也沒有受過英美訓練的法官及律師,要去體會英美法是困難的。龐德讚揚陪審,但以之移植於不同歷史背景的地區,認為是無益的。他說十九世紀的司法改革者為了建立判決預期的信心,把陪審制度移植到歐洲大陸,結果失敗了,是值得警惕的。

香港近在咫尺,何妨兩小時坐個飛機去觀摩一下,陪審的進行是非常沉悶無聊的,實際上絕不像電影演出中的精彩。一個陪審案件連續進行幾個月也是常事。台灣的訴訟制度與司法人力物力,真的準備好迎接素人法官了嗎?司法再如何改革,也絕不能變成民粹式的公審。參審不宜,半生不熟的陪審也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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