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甡11號漁船遭國際拘留 監委糾正漁業署、高雄市海洋局

▲福甡11號。(圖/漁業署提供)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福甡拾壹號漁船涉嫌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留置案件,監察院8日財政及經濟、外交及僑政、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調查報告,糾正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勞工局,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將漁船更換船長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移請法務部調查。

監委指出,國際勞工組織ILO於107年7月17日在網站上公布我國漁船涉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遭南非留置,為世界第1艘被國際拘留的漁船,引起國際媒體關注,重創我國聲譽及形象。惟農委會漁業署派駐開普敦辦事處的漁業專員楊先耀調查,卻因欠缺通譯人員,只靠翻譯軟體訪談溝通,工作流於應付,未能掌握福甡拾壹號漁船遭南非留置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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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出,而漁業署早於107年5月21日經駐處通知獲悉該漁船被留置,並知悉問卷內容載明漁船已涉及損害漁工權益,迄至107年7月17日遭ILO揭露本案,近2個月期間遲遲無法釐清真相,卻於107年7月18日發布新聞反駁未違反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再遭國際輿論質疑。

監委表示,漁業署雖稱要求該漁船應立即返航並全程監控,卻漠視返航途中將訊號關閉,於接獲漁船通知將於模里西斯停留維修,卻未指派該署駐模里西斯漁業專員查處,致外籍漁工在模里西斯集體被船主要求簽署自願離船書送返回國;並更換船長於返航途中實由大陸籍船員駕船,我國國人未出境卻能以船長身分隨船返航,致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違法情事均毫無所知,不但嚴重損害漁工權益,亦再度錯失查處先機。

監委指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負責掌理外籍漁工之僱用及解僱,卻未積極依法執行有效監督,始終無法確實掌握在福甡拾壹號漁船工作之外籍漁工實際人數,且海洋局同意核准幹部船代理船長職務,卻未查黃姓船長並未出境,卻能隨船返抵臺灣,對於該漁船於模里西斯至返抵臺灣期間無中華民國籍船員擔任船長之重大違規,迄本案約詢時仍認為海洋局僅做書面審查,查證非屬該局權責。

此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檢查人員不熟稔該局主管業務,竟誤解福甡拾壹號漁船之我國船員應優先適用船員法而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於107年9月13日該漁船返回我國境內實施勞動檢查時,認定查無違失,嗣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示釐清後,於107年11月28日再度勞動檢查後,始認定福甡拾壹號漁船船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及第36條之規定,裁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