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誠/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時機到了嗎?

 

▲蔡英文日前參訪國防產業,期望帶動整體經濟結構轉型。(圖/軍聞社)

●張誠/前雄三飛彈總工程師,現任中央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副理事長、國會政黨聯盟發言人。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4月11日初審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國防自主國防,培植國內科技為政策目標,規範國防產業軍品分類及廠商分級制度,結合民生工業,建構我國國防產業架構。在法案實質審查前,立法院外召開公聽會,經一讀審查後,依行政院提案原條次,修正通過條文為第4、5、6、20、22、23條、刪除第13條;第9、10、11、12、14、16、18、19條送朝野協商,條例名稱、章名,均照政院本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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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所謂「軍品」是指供軍事用途且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或軟、硬體、作戰物資。「國防產業」乃是指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的產業。國防產業的「廠商」是指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例如:「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中的角色就是「廠商」;漢翔、台船也是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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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軍品市場的現況,在國際,高階軍品為美、俄兩國所控制,中低階軍品則是中國大陸的天下;在國內,國軍過去為了盡速獲得武器裝備及避免研發風險,向國外採購軍品的比例相當高。因此,中華民國國防產業軍品市場的現況是,外銷不易,國內市場規模小,「項多量少、短多長空」。

打造中華民國建構國防產業,在國內應以自製不對稱作戰武器為主軸,繼續提升系統整合能力及紮根關鍵技術。在與全世界國防產業結接軌上,不要期望現階段系統軍品有外銷的機會,重點應放在將國內的國防產業融入國際軍品市場的供應鏈,進而成為供應鏈上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幫助國內廠商將其研發、產製、或維修軍品的能力,取得國際國防產業廠商的認證是起步,進而建立國際國防產業認可的國內認證機制是進階。在做法上,在法制面、作業面、資源面,應以國家隊的形式,整合國內現有的公、私驗證能力及場域,協助廠商取得軍品認證,必須是此次「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重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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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中科院視為廠商 避球員兼裁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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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的深厚基礎,必定是建立在完整的產、官、學、研合作機制上。在「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國防部依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趨勢,律定「非高機敏性」的「國防科技重點項目」,運用「國防工業發展基金」及其他跨部會科技預算,推動產、官、學、研合作及人才培育,並要求甲級合格廠商(例如中科院)必須執行產學研合作。由國防部類似美軍DARPA機溝,以「未來要打什麼戰爭,現在要準備什麼科技」的指導,在科技「突破與創新」上引領建軍規畫,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機制,期望能主導戰場,打一個未來戰爭,是此次「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必須有的另一個特色。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定位,在公聽會及審查時,經常被拿出來討論。按照「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的「軍品分類及廠商分級制度」,中科院是法人,是個廠商;而且,一個中科院,極有可能在不同軍品類別,被區分成不同程級的廠商,也就是說中科院有可能會在某個軍品類別不是甲級廠商。然而條文中,某些文字卻先天性地賦予了中科院角色,例如:「前項專戶…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主管機關所需之國防科技…項目」。筆者建議,在草案中,將中科院視為廠商,先將草案中有關中科院的字眼刪掉,若發覺中科院有其不可替代的角色時,再討論如何在法案中加強。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是民進黨政府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為何這麼急,筆者不知。在法制面,「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是我國將國防科技研發能量與民生科技結合,提升我國民生產業科技能量的重要法案,也是我國國防產業與世界接軌的重要法案,因此筆者強烈提醒立法委員們在建立產官學研合作機制及軍品認證機制等兩個面向,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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