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股權 廉價利益等賣股才會課營所稅

▲財政部解釋企業併購產生廉價利益,如果不合併,賣掉才會課徵營所稅(圖/免費圖庫)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18)日將公布解釋令,如果企業購買股權產生廉價利益,屬於未實現利益,並不會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到賣掉股票、或者是合併之後才會依照規定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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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廉價利益?財政部官員表示,假設A公司購買B公司,B公司的淨值為1,000萬元,A公司花400萬元買50%的股權,而A公司買到B公司的實際價值是500萬元,就產生了100萬元的廉價利益。

但是如果B公司沒有併入A公司,仍然存續的話,實際並沒有現金流入A公司,該利益還是會掛在A公司的當期損益當中,卻無法分配給股東,除非A公司把股票賣掉,才會產生實際的所得。

所以財政部解釋,企業投資被投資公司持股超過20%(要編合併報表),產生的廉價利益屬於未實現利益,無須計入所得額課稅,要等到企業,也就是A公司把B公司的股票賣掉產生的利益,才會納入所得課稅。

另外一種情形是A公司合併B公司,B公司就成了消滅公司,B公司的淨值就確實會流入A公司當中,財政部則依照原有規定,自合併基準日起的5年內分年計入所得稅,也就是該廉價利益100萬元,就會每年分2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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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而言,如果A公司花600萬元買B公司50%的股權,就會產生100萬未實現的損失,又稱為商譽,不能夠認列商譽攤銷(抵稅);但如果官員表示,如果A併購B公司時,才能按照企併法規定,於併購後15年內平均攤銷這100萬元。